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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管理與保護 - 資料保存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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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記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之範圍
一般機關內必要記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之範圍包括:
1.告知或通知當事人之記錄
2.個資當事人同意之各種回覆記錄
3.提供當事人行使個資權利之記錄
4.發生個資事件時之所有處理、通報與通知記錄
5.確保個資正確之記錄
6.個資委外或受委託處理外部機關個資之記錄
7.實體環境(儲存個人資料檔案區域之環境):進出簽名記錄、門禁記錄、影像攝影
8.實體儲存媒體(位數與非數位):紙本接觸記錄(紙本個資之收發文機制)、資訊媒體存取記錄
9.網路:存取網路環境與相關設備之記錄,例如網路流量監控記錄、網路安全攻擊事件封包記錄或相關網路設備之操作監控記錄
10.作業系統:系統管理人員至系統主機上進行相關個人資料檔案操作之使用記錄,或於個人電腦中使用者相關檔案存取之記錄,例如USB複製內容記錄
11.資料庫:資料庫管理人員直接至資料庫進行資料操作及存取行為之使用記錄、程式存取記錄、無法識別個體存取記錄(例如:惡意程式)
12.電子檔案:人員存取記錄
13.電子郵件:收送記錄、審核記錄
14.應用伺服器之作業系統:登錄記錄、存取記錄
15.應用程式伺服器:登錄記錄、資料庫存取記錄、使用記錄
16.應用系統:使用者透過應用系統介面之登錄記錄、與個人資料檔案相關功能執行記錄、個人資料檔案存取記錄
17.營運流程:於各業務流程中,針對個人資料檔案申請、簽核及核准之資料存取及授權行為記錄
18.存取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行為記錄:備份媒體存取記錄、紙本存取記錄
19.具備特殊權限帳號之存取行為記錄:系統管理員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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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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