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星期一的新聞報載, 太平山懷舊鐵道逍遙遊的活動裡, 一位車友在大同鄉宜51線折返時昏迷倒地,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這位車友正值壯年, 如果在倒地的當時, 路過的車友中有人可以即時伸出援手, 或許還有機會保住一個生命. 可惜的事是許多車手因為不懂急救技巧,只能繼續往前騎乘.
報名不及來陪騎 男昏倒喪命
沒人會CPR…自行車賽1人身亡
這則新聞這樣就可以結案了嗎?
為什麼路過的車友沒有人願意伸出援手? 是因為不懂CPR的急救技巧? 還是因為怕伸出援手之後得到的不是感謝, 而是可能被告到死的法律訴訟?
如果依新聞所說看到這位車友在09:03摔倒, 在這位車友在倒地之後到通知救護車前來的十分鐘裡, 路過的騎車夥伴因為不懂急救技巧的至少有五十人. 如果死者家屬真的要告的話, 這些人是不是同樣會有法律訴訟的問題?
救與不救都有可能面對法律訴訟, 那還要不要救呢?
這不是會不會CPR或急救技巧的問題, 是人性...
因為在比賽, 停下來的話, 就落後或不能完賽了.
可是, 有五十人經過沒停下來, 真的很誇張.
如果有一人停下來, 予以觀懷, 至少幫忙保暖, 或是早點呼叫救護車, 或許, 等後來的醫生車友到時, 能夠急救, 或有可能救回.
只可惜, 這十分多鐘裏, 沒人停下來關懷.
人性的可悲.
能告嗎? 要告嗎? 如果停下來, 然後人沒救回, 又會如何?
我們這個社會對見義勇為的人, 是很冷血的.
這題目太嚴肅了
不知道該不該推
「不救然後被告」的機率應該遠低於「救人然後被告」
運動是好事
但還是得注意自己身體健康最重要
看來我在公園散步要走慢一點了...
「不救然後被告」的機率應該遠低於「救人然後被告」
大會有參賽者的完整名單...遇到無良律師跟恐龍法官還是告得成的
道德上可以爭論
人性也可以討伐
但法律上
要告什麼罪呢
antijava提到:
要告什麼罪呢
刑法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可怕的條文, 還好有自救之道, 不要被無良律師嚇死了.
tecksin提到:
好可怕的條文
我有保險我先死...
ted99tw提到:
我有保險我先死...
保險不一定賠喔
tecksin提到:
刑法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上就 Google 到有人解釋類似案例
因車友對傷者沒有保證人地位,故不會構成刑法293條
昨天小弟也在北市總統府前
參加發票盃路跑賽
下著小雨
大家也都很熱情參與
中間也有人因雨跌倒,
但因為在3KM休閒組中
就有二三人馬上跟上扶起
(或許沒有名次壓力,大家助人的心就絲毫未減)
但反觀這跌倒的事若是發生在參加10KM的競賽組裡,
比的是名次,有獎金之分
這誰會想到,
那個跌倒人,
他自己爬的起來嗎?
救他之後,前十名就應該沒了
但在路跑賽中,
其實都有裁判和維持人員在各路口上
這事應不會和腳踏車事件相同才對
應該要看主辦單位在事情的安排上
能否都能妥善安排
這樣就算有任何意外發生
都能儘速處理才好
tecksin提到:
如果在倒地的當時, 路過的車友中有人可以即時伸出援手, 或許還有機會保住一個生命. 可惜的事是許多車手因為不懂急救技巧,只能繼續往前騎乘.
不懂CPR才是主因吧, 就像電腦機房發生狀況了, 其他部門不是專業的, 也只能等IT人員來處理了。
所以我想, 後來進行搶救的車友, 一個是救難協會會員、另一個是醫師, 都知道該如何處理才會跳下來搶救的吧。
我想不急救是對的.
我的處理方式 一定是停下來 幫忙打電話 119,然後維持 交通.
等 救護車.就這樣,
除非 當事人 有意識,能表達 那裡不舒服,不然 我們不知道 是不是那骨折.我們亂搬動 傷者
會不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我們不知道.
另外 一點 就是 騎自行車 好玩就好 不要太勉強.
我有一次 騎山路,也是騎到快昏倒.後來都不敢了.只要覺得累 就下來牽車比較安全.
這個法案還在立法院吧
那些自肥的立委,還是只知道跑紅白包,忘了立法這才是他們的職業吧,還說跑紅白包是很重要的支出。
會CPR的人員,基本上會想救,不會的人只能指揮交通幫忙而已,而且免責的立法,只是草案,還沒有正式通過,人都會怕吧。
上次三峽大淹水,在山區的那個所長,雖然當下被頻果日報的記者CPR了,可是過了十秒還是再度昏迷,所以有時候也沒有一定的。但是真的很感謝那位所長。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ms=99606AC2FCD53A3A&s=600D8A37EF731D15
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推展於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為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進而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以幫助,所以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二、 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2)。
http://ithelp.ithome.com.tw/question/10095221?tab=opinion&oid=183459#183459
學一下對大家有幫助,消防隊的人員,很希望有人幫忙
不是『救』,不是隨便一個人都能救援他人
至少,我就不會,我不會游泳、不會CPR,要我怎麼救人?豈不是增加人家的困擾?甚至害了他人性命,這不是我們該『救』的。
但是,『助人』怎能落人?盡其所能、助人助己,這是最最最初淺的道德
話說回來,我對政府這幾年的不滿已經快爆炸了。
因為,以此例來說,上面邦友說了立法層面、進度等問題
想想:
1.民選官員以立法方式禁止他們『禁止服務非公眾、公益事項』,所有請託一律建檔公告,並建立相關罰則,那麼,哪個官員、立委會搞『選民服務、得到報酬』?我們還會有『眼裡只有選票』的狗官嗎?
2.民選官員連任者不受『任期滿一年方可提出罷免』限制
........太多事情可講了
3.本例來說,很多國家有相關案例了,我簡單說:
A.漠視有罪
B.處理有賞
C.非故意造成的傷害或損傷國家予以補助,以同時兼顧助人者先考慮自身能力才出手相助、避免造成法律爭議
我是狗,狗吠火車,吠完~火車照跑
獎金通常是排名很前面才會有
都大約有50車友經過
我相信它們不停下來的原因絕對不是為了獎金或成績
現今的社會風氣, 你停下來幫忙打電話求救, 萬一人沒救回來
還要被家屬告是你撞的
才是旁人最大的顧慮
我曾經在上班途中(南京東路上), 左前方一位中年人搶快, 變換車道不當, 急煞自摔
往右滑到我前方
我有煞住沒壓到他
他躺在地上呻吟爬不起來, 隨即用我的機車在他後方檔車警示, 並幫忙報警.
旁邊的路人和大樓警衛都跑出來看熱鬧, 一副是我兩擦撞, 我害他摔車的質疑表情.
警衛甚至跑出來指責我, 為什麼不扶他起來到旁邊?
我馬上大聲說: 不要隨便移動傷者, 你不怕他內出血或骨折傷勢加重嗎?
他才閉嘴
等救護車到, 我放張名片在他手中, 說有需要可以call我, 隨即離開趕上班, 沒等警察到場.
為什麼我敢怎麼做? 因為我自恃有帶行車紀錄器, 可以證明我的清白.
雖然事後到公司發現它當機了, 甚麼都沒錄到
後來警察打來, 我依依陳述我看的部分. 警察的口氣還是一副很懷疑的說你確定你沒跟他擦撞?
WTF
直到我口氣很肯定後, 他才說對方是說他跟旁邊的車擦撞才摔車, 跟我說的自摔有點不符.
我只好再澄清我是在他後方看他摔車
好在後來沒事了
重點是....
對方一通電話, 一句道謝也沒有
我只能安慰自己, 一個遲到換來一個心安, 值得.
沒被抹黑就偷笑了
現在的社會現實狀況是: 先講求不傷身, 再講求治療, 跟藥廠廣告的一樣.......
車子停在路邊, 都會有人助跑之後跳上你的引擎蓋的......
不然就是車子開的好好的, 有人半蹲在路邊埋伏, 準備蛙跳到你車前......
幸好對方沒事,如果嚴重或者植物人,或者有先前路過的人證實有看到擦撞,如果沒有任何監視記錄能證明是與別人擦撞,萬一對方家屬又因此有龐大的醫藥費,或頓失經濟支柱,不管是不是你撞的,對方家屬很可能會認定是你撞的,可能也是為了他們的生存,你的官司路可能會很漫長.
無論如何,作好事還是令人感動,這是對自己人性上的一種負責.
所謂: 人間處處有溫暖,好心會有好報.
先看看歷史故事,冷血三總 翁倒對街不救
我們會說醫院冷血見死不救. (2012/07/14)
為什麼醫院不敢救, 因為沒救活的時候是會被告被砍的.
殺急診醫生判3年 凶嫌喊冤? (2011/08/11)
有這種案例在前面, 救人之前是不是該想想後果.
我們的社會是怎麼了
iT邦幫忙MVPtecksin提到:
我們的社會是怎麼了
是個講求安全的社會..........
echen688提到:
是個講求安全的社會
於是我們出現了"防衛性醫療"
不要問你為病人做了些甚麼
要問病人會對你做了些甚麼
tecksin提到:
要問病人會對你做了些甚麼
嗯嗯,這情節好像在D槽影片中似曾相似,通常護士也都會很配合
iT邦幫忙MVPtecksin提到:
我們的社會是怎麼了
沒怎麼啊~~這只是社會演變過程, 至於將來會變得如何...待我把泰大的D槽複製完再說...
simon581923提到:
社會演變過程
會變成....歷史....
wiselou提到:
會變成....歷史....
歷史會成為傳說, 傳說會變成神話 ........ ( my precious~~ )
神話會變成施政方針....
cdfu提到:
神話會變成施政方針...
施政方針不多久又會變成...神話
ted99tw提到:
施政方針不多久又會變成...神話
這個Cycle錯了, 應該是變成歷史才對
見死不救....有遺棄罪的問題....
我們家的法務...
前幾天幫我上了一課:
兩輛汽車,一輛停在路邊準備向左切出,另一輛正在停紅燈;綠燈時,停路邊的車輛搶快,車頭切出;
這時,等紅燈的車輛啟動前行。這時巧那時快....直行車撞上了停路邊切出的車...
請問,哪一輛車的刑責比較大?
正如同,為什麼汽車跟摩托車發生車禍時,大多數出錢賠償的都會是開車的...也是依據這個『相對弱勢』的原則。
還好我都走路....
那...請問輪椅撞到行人是誰要賠誰呢??...
cdfu提到:
是誰要賠誰
不清楚的話就國賠吧.......
又摔死一位車友
網路上的討論新聞的矛頭直指施工不當, 看現場照片是整條路挖斷一截, 鋪設鐵板讓行人通行應該是權宜措施, 不知道當天的狀況有沒有擺警示燈. 如果沒有的話, 施工單位應該是很難擺脫責任.
不過據家屬表示往生的車友並未戴安全帽. 我想這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
至於限速這個問題, 還是免了吧.
疑似因排水系統施工鋪設的鐵板凸出路面5公分,加上現場路燈昏暗,涂男可能沒注意到鐵板,連人帶車摔倒
第一段看起來像是施工單位的責任
第二段看起來沒人有責任
第三段看起來像是車友自已的責任
沒戴安全帽,是車友自已的選擇
差別大概就在於
對各項責任的比例認定多或少吧
人都走了
只能祝他 R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