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看過相關報導指出未經授權或同意使用別人無線網路,或許在法律上是不行的.
但這種情形很容易就會發生,這樣的法律依據究竟源於何處,那兒可找到條文?
有了清楚條文就可以避免誤觸法網囉!知道的網友請幫幫忙. TKS...
就我所知,目前在電腦或資訊安全相關的法律中,
並沒有針對無線網路的使用做任何的規範。
嚴格說,就法律上的規範,若使用沒有加密的無線網路,
目前是沒有任何的法律可以控訴的。
但若是加密的無線網路,你以破解方式使用,
形式上就等於是強盜、竊取。
但目前的問題也在於,
你如何證明別人以破解方式使用以已經加密的無線網路。
目前看來也無解啦。
只就目前所知發表觀點囉。
其他人,若有更多法律相關的看法,
也歡迎提出討論啦。
如果有人利用他人無線網路非法使用無線分享器,可能觸犯刑法第358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線網路開放供人上網,而無線分享器管理者利用電腦做收集正透過無線網路上網資料的動作,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即「沒有正當理由」。
鵝其實不太想推這類thread,不過有人被拿來祭電信法五十六條的旗了,覺得不須授權就可以"借用"他人無線網路者參考參考吧....
首例!盜接他人網路上網被訴
〔記者林俊宏、王憶紅/台北報導〕無線基地台普遍,盜接上網情況也多見,台北地檢署最近破獲姚姓男子偷盜他人網路上網案,依違反電信法起訴。最重判五年刑併罰150萬元
這是國內第一件以無線設備盜接他人網路被起訴的案例。檢方說,這種貪小便宜的涉行最重可被處以五年徒刑、得併罰一百五十萬元罰金。
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統計,全台至一月止,無線上網達七百零四萬人,辦案人員粗估研判三%未把帳號密碼加密,若依此估算,國內恐逾二十萬名網友透過無線上網時未加密。
承辦檢察官是在追查一件網路駭客案時,發覺從事網路拍賣電腦設備的姚姓男子,去年八月涉嫌在台北市住處,用筆記型電腦的無線網卡,盜接鄰居未加密的無線基地台後上網,藉此網拍。姚某到案後承認犯行,表示根本不知道這種行為觸法。
snipped....
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你可以使用別人的網路無線.表示你也是使用者之一.應該不妨礙法律上的關係.若在網路供應者的不知情之下.也可能產生一些無法判覺的情形.所以使用別人的無線網路連線.可能不構成誤觸法律的主因.一般在共同使用網路連線上.是不會留下資料記載的.除非是你的帳號和密碼.雙方在使用網路的時候.共同互應.也是會對網路連線造成極大的負擔.這個時候.你可能犯了侵犯他人電腦的罪案.所以你在使用他人無線網路的時後.最好先辨別身份.平常的時候.借借別人的無線網路.應該是沒有關係的.WATER.0911115854.( macosorawater@pchome.com.tw ). http://www.macosorawater.pchome.com.tw .小禮.Thanks. 11111111 .
我覺的這樣的問題很難去判斷他人以 --- 未經授權或同意使用別人無線網路
因為,你要真正抓到未經授權或同意使用別人無線網路,是不容易的一件事
何況,你要有他人在場的時候才可以去檢查他人的電腦設備是否真正有在使用
無線設備的資源,
不知道這樣的解釋,您是否同意 ?
這種便車還是別亂搭的好吧----撇開道德方面不管,這麼做還是有法律方面的問題(雖然真正因此被抓的例子還不多就是了),而且就算沒被活逮,還是得小心有句話說"免錢的最貴",除非只是上上網而不會做有安全顧慮的事(只要須要輸入ID/password就算是有安全顧慮的事)----因為根本無從得知另一端AP後面有些什麼,或許是別人拿來釣魚的餌....
以下引自電信法,大家參考參考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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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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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要看無線網路有無加密或限制機制,如果沒有加密,那性質感覺等同公用無線網路,一般人根本搞不懂無線的概念,也許他認為是政府的網路,免費提供人民使用,就連上去使用,像在麥當勞或是星巴克一樣。當然,如果有加密,而又刻意去破解與連線,那就是惡意的。
另外,窺探與竊取資料方面,跟使用是不同定義的,那已經侵犯到他人了,我想應該建議華視[快樂有go正]討論一下此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