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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年1月23日
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另案關廣告規格之比較,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對競爭者商品品質為不公平之比較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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