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回到幾年前,第一次面試一份資安公司行政助理職
記得那天除了該有的面試考題之外,
主管走到白板前說道︰「妳知道什麼是資安嗎?」
當時對資安主要停留在隱私和保密,簡單的說一下可能的管理做法
但似乎不是他所想要的答案......
他在白板上寫了三個大大的英文字母,
就是鼎鼎大名的「C.I.A」
CIA可謂我們資訊安全最重要的三個大要素,
目的也是為了保障我們的資訊資產免於受組織無法承受的風險
除此之外,我們還有3A,分別是
若為金融交易相關服務,會有另一個特別關注的焦點
Non-repudiation不可否認性(NR)
有些使用者會否認自己曾做過的事情,而在交易上面,為了確保我們從取得資訊、送出到接受確認存取,必須確保雙方皆有參與,電子簽章即為此項代表。
我們遵循著這樣的基本要素,來進行往後所有的資安行為活動。
後面有部分檢測工具練習,可能會涉及到法律行為,
下面提供部分條文供參考。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的內容,由於沒有明確的主題,
將會針對近期學習的筆記,主要是工具操作和概念,
執行專案遇到的一些問題或技術做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