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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 數位鑑識 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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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之前於A公司進行調查,從取證-證物分析到產出結果報告皆要符合國際規範與證據監管鏈,避免證據於法庭上被質疑其證據資格(證據能力)

今天主題是來談談 什麼是證據力? 什麼是證據能力?

先來談談定義

證據能力 : 指的是可以作為法庭上證據的 資 格

證據力: 證據的證明 程 度 或 也可以說是證據的力度/強度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作為數位鑑識調查人員,在做證據取證前,一定要了解取證程序,以免自己所分析的結果在法院上沒辦法做採信跟運用

台灣於2015年發布 政府機關(構)資安事件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

其適用時機於 「各機關基於資安事件之調查,需進行電腦系統之數位證據識別、蒐集
、擷取、封緘及運送作業時,適用本作業程序。」

參考網址: 植根法律網(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20001003400-1040804)

舉例來說 : 數位鑑識人員在採證前會使用相機與錄影機(ex:GOPro)做現場拍攝,用封條將其他出入口封住,並保留唯一的出入口

錄影機盡量在採證前-證物放置於證物保管箱期間,盡量不要中 斷,減少於法庭上被質疑證據取證被質疑風險

證物與窗口交接時,需於證物監管鏈表,填寫當下交接時間與交接人員姓名

取證時會採用防寫盒,防止於取證時取證主機資料被改寫

通常取證時間取決於證物硬碟大小,基本上取證的期間就是乖乖在位子上發呆 等到天荒地老(沒拉~~)

建議想成為數位鑑識調查人員的朋友,一定要先了解法規與練就一身耐坐的臀大肌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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