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種 vibe coding 的分享花式登場。什麼是 vibe coding?簡單說,就是用你的語言、語意、邏輯,讓 AI 幫你寫出一套功能、一個系統。
你不需要很會寫程式,甚至只要「打字、說話」,就可以把一個 CRUD 系統做出來。
很爽,真的很爽。這是令人興奮的時代轉折。
我自己也是這樣被吸進來的。剛開始用 vibe coding 的時候,像是突然獲得超能力。
以前寫一套系統要兩週,現在用 Claude + 自己的 prompt 流程,一週寫完,還包 UI 介面。
而且不是拿來練習,是實打實的上線、交付、上 production。
你會想:「這不就 AI 幫你打怪了嗎?!」
但故事永遠不只是這樣。
大概在某個深夜,我也像你一樣,開始懷疑。
「欸?我跟之前一樣的 prompt,怎麼 Claude 給我的東西越來越奇怪?」
「欸?我想做個更完整的 ERP,怎麼生成的功能都是表面?要改還越改越壞?」
是的,你開始碰到瓶頸了。
但那不是 AI 不靈了,而是——你到了「甜蜜期的盡頭」。
vibe coding 的確能幫你快速打造原型,快速迭代、快速測試想法。
但當你想「更完整、更細緻、更有邏輯」地搭建系統時,它就變了樣。
因為你不是卡在 AI 不會生成,而是 你不知道該讓 AI「怎麼幫你思考」了。
很多人看到我說,我用 vibe coding 幫兩個客戶做出完整系統、順利交付,都很驚訝。
但我沒說的是:在這之前,我花了一個禮拜只做一件事:
把自己「對系統的想像」,拆解成有邏輯、可擴充、可協作的模組。
這很像寫書前的打大綱、蓋房子前的畫結構圖、辦活動前的排流程圖。
開專案 → 建功能 → 加上條件判斷 → 功能彼此協作
這些思考步驟不是 GPT 替我完成的,是我自己跑了很多次流程,才整理出一個「AI 寫 code,也能有系統架構感」的方式。
AI 是工具,強到爆炸沒錯。
但 你對程式邏輯的理解、你對系統流程的想像、你對需求轉化為模組的能力,這些才是方向盤和煞車。
很多人把 AI 當自動駕駛,結果不是撞牆,就是卡死在「越改越爛」的原地。
但如果你回到基礎——不是語法的基礎,而是「模組化思考的能力」,你就能再一次駕馭 AI。
我知道 vibe coding 很迷人。它讓我們像是拿到魔法棒一樣,劃個圈,系統就出現了。
但我想說的是:
真正厲害的不是 prompt,而是你能不能把系統思維 prompt 化。
所以,不是 AI 不行,而是——你準備好要成為真正的系統設計者了嗎?
原文發佈於:
詹姆士的軟體易開罐 ...
AI 工具的確很有助益!但要注意的是,「它」會不會藏後門在給你的明碼中(嗔一句:不要使用中共國的各類服務,它們常藏有後門),當然,它的藏法不易乃至不會讓您懷疑!!
當您很爽的發行各版本的系統、程式庫,然後,某一日收到擁有該AI的公司寄來了律師函,說您的系統、程式庫的現今版本、某xx版本使用了他家未授權的程式碼(有一種技術及工具,能判斷學術論文是否有抄襲,這類技術及工具也能判斷被反組譯的程式碼是否有抄襲xxx的權利),說您們應付未付多少的權利費...等等(也許它們公司AI真的免費,但在某日於某網頁小小的刊登從某日開始依○○xx條件要收多少費用)。
當然您或您的公司會覺得很不爽的說:「之前你家AI提供的不是免費的服務嗎?」
然後,對方又來了一個「勸解函」,說他們公司已於某日公告xx服務要開始收費,所以「建議」您或您的公司付多少費用,「比較恰當」。
再然後,他家公司的律師函也跟著再次寄過來,若不付多少費用,則大家直接上法庭去嘮嗑嘮嗑,若有必要的話,「可能」要求占您或您家公司所發行的系統、程式庫多少百分比的權益。
跟擁有發行AI的大公司打官司?這是傻了還是昏了,即便是您或您家有理(可惜卻違法),就算搞了三五年最後贏了官司,但最大問題是,三五年前您或您家產品就已經被法官以xxx理由,宣判「 暫停發售 」(商業上延緩對手市占率常用的手法)...,就算最後打贏了官司,但市場已變成別人了,又能怎樣?要再打一次官司,因為對方拖延而失去市占率,要AI公司賠錢嗎?哈哈〜
爭到最後,還不是要照對方要求付費?!
不信嗎?查查甲骨文買了昇陽之後,使用 Java的業者下場吧!像 Google 這等世界頂流的公司,後來還不是屈服棄了java改推廣kotlin嗎?!
個人淺見(是淺見呀,不要嗔偶),要套用AI給出的程式碼,可以,但有幾個原則要遵守:
1、程式碼須簡短:20列之內比較恰當
2、以函式為基的模組化
因為要引用的程式碼不能太長之故(太多程式碼就會成指數性的複雜化),所以建議用樂高堆疊法的開發整個系統:
『 以一塊塊的函式區,堆疊成一個個子模組;再用一個個子模組,堆成功能完整的一個功能模組;再用諸完整功能模組堆成一個小系統;再用諸子系統堆成一個正式發行的系統。 』
樂高堆疊法的好處,我想見者若曾發過較大系統應該都已了知:「容易理解、除錯、更新,整塊廢棄也易被取代。」
3、套用的程式碼中,所蘊含的知識,必須是現今公開、通用的知識,不要具有「懷疑是專利權有關的程式碼」。不能是「表面看得懂它的邏輯,但就是不懂它為何要在這位置做這件事」。更不能連表面邏輯也看不懂就直接引用。
要用AI的服務下套,很有可能會用上述架構!!
因為程式碼所表述,開發者大致上看的懂,測試結果也「已經」大致能被預期,但它偏偏是具有專利權的,或是被公告過是「可遠觀不可褻玩焉」的狀況(只可看看而不可引用的,但開發者本身偏偏沒看過這份宣告,就是看過也是霧煞煞,它說不能引用到底是到怎樣的範圍?)
而開發者會主張既然是明碼且能被看得種,為何我不能用?!
好吧,您去法院向法官及對方派遣的專家解釋,您所開發程式碼,為何具有AI公司所發明的專利性質?
例如,寫了一個解釋黑洞運轉的函式(假設某公司已研究出黑洞的底蘊,並申請了專利。黑洞是公開的現象,這行為有很大爭議,如同申請所解開人類某段DNA作用之專利,但美國還真讓他們取得),開發者要解釋自己對黑洞運轉相關的所有專業質疑,但...,程式開發者本身有幾十年天文物理的專業而被業界認同嗎?@@a
4、AI 提供的程式碼,必須是擁有的公司「 明確、無疑 」宣告可「 完全 」引用。
A) 若是要付AI 諮詢費才被允許引用,那就須付費
B) 若免付AI 諮詢費,則要確認該公司有上述的宣告,並截圖、把網頁捕捉下來,最好有打官司可出庭的人同時看到。
C) 若是商業引用,建議要請諸律師及公證人在場見證。乃至先寫一份詢問函,要求該AI公司回覆其宣告之意義為何,並要求回函存證。甚至於,「遞狀」訴請法庭上法官公證,於現場觀閱「 該公司的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