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SniperPhish——模擬社交工程演練平台的時候必須要顧慮到資訊安全相關法規,並且也要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以免因為濫用平台資源而惹上官司,因此在這邊宣導以下與SniperPhish操作相關聯的法規:
首先是資訊安全相關法規,中華民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有發布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子法,在子法部分必須要留意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第4條的「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但法規另有規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以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8條的「每半年辦理一次社交工程演練。」儘管SniperPhish可以做到社交工程演練,但在操作上,必須要取得當事人或單位同意才能執行。
由於SniperPhish需要用到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子郵件帳號,因此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必須要先向當事人或單位說明個資使用事由,若獲同意才能用,否則就不准使用。順帶一提,在同法第6條有提到「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否則,若您濫用個資存取權限,就可能會依同法第25條處置。
在罰則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有提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個資法第43條也提及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下個資法第41、42條也適用之。另外,個資的侵犯也會侵犯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因此在操作SniperPhish時必須要謹慎使用,避免讓他人造成在個資上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