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經有文章刊出來了!細節我就不詳述了、重點是盜用他人無線網路(溢波)依情節不同是有不同的法律責任的,所以建議您不要在「已知」盜用的狀況下去使用溢波,相同的如果無線網路戶是故意使「溢波」溢出且足以干擾他人的話、依情節輕重也是可以依法尋求處理,所以盜用他人無線網路在無線ap或是dhcp伺服器是可以看到您的電腦相關資訊與MAC ADDRESS所以是不是蓄意盜用很容易背查證出來,建議您最好不要使用以免因小失大!
同時提醒您、市面上已經有所謂的假ap真盜(駭)nb的免費無線網路,如果一不查連上駭客所設下的「假無線網路」小則中毒或被攻擊、大則資料遭竊或是帳密招盜,所以出門在外使用無線網路要小心!
未經授權連接到別人的無線網路,別人看的到我連接上他的網路嗎?
看 IP 分享器可能看得到
無須帳號密碼就直接連上的。
這樣算犯法嗎?
沒聽過案例, 但是建議不要, 實際怎樣要看法官
這種問題沒隔多久就會有人拿出來問,老話一句便車還是別亂搭的好----撇開道德方面不管,這麼做還是有法律方面的問題(雖然真正因此被抓的例子還不多就是了),而且就算沒被活逮,還是得小心有句話說"免錢的最貴",除非只是上上網而不會做有安全顧慮的事(只要須要輸入ID/password就算是有安全顧慮的事)----因為根本無從得知另一端AP後面有些什麼,或許是別人拿來釣魚的餌....
以下引自電信法,參考一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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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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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
第一,先改你wireless MAC address,那別人就找不到真的你
第二,一旦連上線後,先建立VPN連線,然後再去做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