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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否有資訊軟體研發人員的保密合約範本?

wwwww 2010-10-21 02:22:342608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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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小弟在職的公司最近在徵軟體研發人員
詢問是否有關於資訊軟體研發人員的保密合約範本
是否有相關資訊可提供參考一下
感謝 大德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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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中
14
frankmclin
iT邦研究生 4 級 ‧ 2010-10-21 09:14:04
最佳解答

保密合約範本

?
既然是保密合約,就不會有範本讓你看了 !!哈哈冷

28
shunyuan
iT邦研究生 1 級 ‧ 2010-10-21 07:31:02

研究室研究人員保密契約

本契約當事人為 xx機構(以下稱「甲方」)及_ (於此處請填保密義務人)(以下稱「乙方」)。緣乙方為甲方受雇、受聘或受委任之_研究人員(或計劃主持人),參與甲方XX研究室(或研究中心、或研究計劃)(以下稱「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之研究工作,於職務上知悉、接觸、持有該研究室(或研究中心、或研究計劃)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或有可得知悉、接觸、持有該等資訊之機會,為保持甲方及XX研究室(或研究中心、或研究計劃)及二者之委託人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及相關文件資料之機密性,雙方當事人同意遵守本契約下列各項規定:
第1條 所謂「研發成果」,係指包括但不限於專利、著作權、商標、產品外觀設計、積體電路電路佈局(IC Layout)、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know-how)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或智慧之產出,不論已否依法取得權利、是否附著於媒介物上、以何種形式表達或呈現,亦不論其係所附著之媒介物為何。
第2條 所謂「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係指:(1)與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及二者之委託人相關並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生產、銷售、經營、管理、商業或技術上尚未公開之秘密;(2)雖未標示該等字樣,但經口頭告知或於提示時宣示應予保密之物品、文件、資料或資訊,不論該等資料或資訊之儲存之形式與媒介物為何;(3)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於研究過程中之討論內容,尚未公開於大眾或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知悉者。
第3條 所謂「委託人」,係指委託甲方及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進行研究案之人,包括但不限於委任人、定作人或承攬人。
第4條 為確保因職務上所產生或創作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乙方同意於任職期間撰寫研究記錄,依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之相關規範,或XXX教授之指示,詳實記載各項研究步驟、研究成果、研究工作、工程技術、行政業務或其他相關事項。
第5條 乙方保證:(1)乙方於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均嚴守保密義務,並且不刺探非屬乙方工作內容之資訊;(2)乙方因工作知悉之資訊,僅限於工作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3)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取得、使用或洩漏任何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相關人員或委託人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亦不得自行取得、使用或洩漏該等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4)未經甲方與本研究室負責人(或本研究中心負責人、或本研究計劃主持人)書面同意,決不將工作內容或研究成果撰寫文章或論文對外發表;(5)若乙方依法律或受法院之命令有義務揭露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相關人員或委託人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時,應儘速通知甲方。
第6條 乙方同意對其有保密義務之相關事項與資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其有保密義務之相關事項與資訊之機密性。乙方對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或委託人之機密資訊之借閱,應切實依甲方或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乙方於離職時,除私人用品外,應將保管屬於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或委託人授權之任何物件及資訊(不論記錄於何儲存媒介),不論原件或影印本,立即返還甲方或其所指定之人,不得私自留存,並應立即辦妥離職及交接相關手續。不論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乙方受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或委託人之返還請求時,亦同。
第8條 乙方應於簽署本契約之前,告知甲方其於簽署前所擁有或創作之各項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之權利歸屬狀況,及其對他人依法令或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
第9條 乙方非經前僱主、現僱主或其他權利人之書面同意,絕不於甲方之職務行為中使用任何屬於前僱主、現僱主或其他權利人擁有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並保證不將他人未合法授權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揭露予甲方或甲方之人員,致使甲方之人員於職務上使用。
第10條 乙方之保密義務不因其與甲方之受雇、受聘或受委任關係終止、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無保密義務:(1)乙方於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或委託人揭露其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之前已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2)乙方於受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或委託人揭露時,該等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已為公眾知悉者;(3)乙方於受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或委託人揭露後,該等資訊成為公眾知悉者;(4)甲方、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或委託人自行揭露予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者。
第11條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時,除應立即支付甲方新台幣_____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得終止雙方法律關係,並得請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追究乙方洩密之刑責。
第12條 本契約之條款,如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13條 本契約之效力與解釋,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14條 因本契約而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者,雙方合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15條 本契約之內容構成雙方對本契約之完整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就保密義務之一切協議。本契約之修改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第16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由甲方及本研究室(或本研究中心、或本研究計劃負責人)及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xx機構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身份證字號:

乙方: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aketsai
iT邦新手 5 級 ‧ 2010-10-22 09:57:20

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同意為乙方服務,並同意保守乙方之營業祕密,雙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 定義:
營業祕密:
本合約所稱”營業祕密”係指甲方於受僱或執行以方交付之業務期間所創作、開發、收集、取得、知悉、或經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祕密,而不論其是否如下:

  1. 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所自行開發。
  2. 以書面為之。
  3. 已完成或需再修改。
  4. 乙方依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第三人之營業祕密。
  5. 可申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例如:
    A. 生產方法、行銷技巧、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估價程序、財務資料、顧客資料、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及其他與乙方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B. 各發展階段之由公司購買電腦軟體及所有相關文件。
    C. 發現、概念、構想、構圖、產品規格、流程圖、製程、流程、以及專門技術。

二、 關係企業:本合約所稱“關係企業”係指乙方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擁有或任何方式合作之任何公司或法人。
三、 權益歸屬:
甲方於受僱期間或執行乙方相關案件期間,所產生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式、製造技術、著作或營業祕密等,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其相關權利與利益均歸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所有。

四、 協助義務:
如乙方就前條各項權利有於國內外註冊、登記之必要時,無論是否為在職期間甲方必要時應無條件協助乙方完成。

五、 保密義務:
甲方同意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其於受僱期間或執行乙方相關案件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祕密,以保持其機密性。
除非職務之正常使用外,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成為自已或第三人使用、利用該營業祕密。
乙方或營業祕密之所有人業將該營業秘密對外公開或解除其機密性者,甲方亦同時解除該營業祕密之保密責任。

六、 競業禁止:
甲方受僱於乙方期間或離職或結案180天內,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行為: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運作與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業務來源相同之客戶或廠商。
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名譽等操作、運作、參與、指導與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業務直接或間接影響或衝突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
公式、程式、製造技術、著作或營業祕密等。
甲方如有違逆上述行為經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提起異議、訴訟,願無條件配合並參與由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所提起異議、訴訟之政府相關單位進行相關損失賠償協商或裁定;甲乙雙方應履行協商或裁定結果。

七、 他人營業祕密:
甲方就其在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之職務行為,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甲方前僱主所擁有之營業祕密。
甲方保證不將他人未授權之營業祕密揭露予乙方或其關係企業、唆使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使用或自行使用於職務上。

八、 文件所有權:
所有記載或含有營業祕密之文件、資料、圖表或其他媒體之所有權,皆歸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所有,甲方於離職、完工或乙方或其關係企業請求時,應立即交予乙方或其指定之人並辦妥相關手續。

九、 告知義務:
甲方應於簽約時,告知其在簽約前所擁有或創作之各項發明、專利、創作、專門技術以及其對他人依法令或契約所負之保密羲務;於受僱期間或執行乙方相關案件期間,如有任何第二條所述各項權利之產生創作時,甲方亦應立即告知乙方。

十、 違約:
甲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乙方除得據以終止雙方聘僱合約外,甲方並有賠償乙方受損害及負擔洩密應負之責任。

十一、 本合約不因甲方與乙方之僱傭關係終止、撤銷、解除或無效而失其效力。

十二、 本合約部份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十三、 雙方同意本合約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刖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親簽
身份證號:
戶籍地址:

乙 方: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地 址: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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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ww iT邦新手 5 級 ‧ 2010-10-22 11:02:01 檢舉

抱歉
不好意思
最佳解答選錯了@@
應該是aketsai的最貼切
能修改嗎??

bhx iT邦新手 5 級 ‧ 2010-10-22 11:15:55 檢舉

我待過的每一家公司, 都有這玩意,
但沒有一家能落實...

有誰, 能承諾, 離開不帶走任何資料?
USB, NB, Internet ( Internt mail ), QQ, MSN, SKYPE...
太難了

aketsai iT邦新手 5 級 ‧ 2010-10-22 15:00:10 檢舉

wwwww:沒關係,是手邊剛好有。
bhx:我能同意你的說法,但是合約是上法院的最佳幫手喔!

singlong iT邦新手 5 級 ‧ 2010-10-25 17:02:14 檢舉

聽聞A公司員工甲離職後到敵方 B公司工作,被 A公司依法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 檢察官到B公司 甲的電腦上查扣 A 公司的機密文件資料等相關證物...

bhx iT邦新手 5 級 ‧ 2010-10-29 06:29:21 檢舉

aketsai 說:
bhx:我能同意你的說法,但是合約是上法院的最佳幫手喔!

能理解你的目的, 我們也會做..

但在現實面,我在大陸所看過例子是這樣的:

  1. 老板的得力助手, 把整個系統Source code 拿走, 換個省份,開一家一模一樣公司!
  2. 你的 RD 產品還沒上市, 山寨版已經出現
  3. 對手 "明著割稻", 把你課長以上員工, 全部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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