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50條內容是: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版大問的是'其他有代表權人'...
狹義而言, 指的是公司的主要營運負責人, 就是CEO及董事會.
但CEO和董事會並不直接負責個人資料的保管, 因此新版個資法為了保障個人資料不被濫用, 會以廣義的角度來闡釋.
也就是..公司授權能取得個人資料的人, 都包括在內.
亦即這句'有代表權人', 就是在指能夠接觸與運用個人資料的被授權人及授權人.
例如: 資訊中心的資料庫管理師, 因為授權處理個人資料, 也能夠複製, 所以一旦發生個人資料外流, 這名資料庫管理師及其權責主管及主管的主管及主管的主管的主管(依序類推到公司最高層主管).....都要受罰.
現在還有老闆在說個資法是IT部門的事情...
真的是沒讀清楚法律的條文!!等到被處罰了就知道了...
不過,假如有管理到個資的部門,有因應個資法而提出改善建議,卻未被老闆採納時,那麼責任應該就在上面的老闆,而不是在管理的部門了吧!
照這樣看,是不是也要學著如何『保護自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