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資料屬對外公開之個資,所以不算。
1-1.如果是由名片所獲得的個資,那也不算.
(上課的老師說,他都要和你做生意了,怎麼可能去告你 XD)
2.算.
就很單純是客戶資料.
3.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告知.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你很容易找到他資料的就不用(公司、對方給的名片)
除此之外,客戶的資料就是最明確要去保護的個人資料。
以上,請參考之。
補充一下法規第13條所述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不出事就沒事
有事就去找法務或律師吧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在律師的討論區問可能會比較準
畢竟我們都不是律師
針對您提的第二部分, 原先我想問的是: 我們的客戶是指企業, 而不是終端的個人消費者, 只是這些客戶會有員工(例如: 他們的採購人員)跟我們公司作連繫, 這類的客戶採購人員提供的聯絡資訊是否要列為個資?
1.不算
2.商務往來必須,非屬於個資保護範圍,但若是使用於商務往來之外的其他用途,就受到個資法保障
3.同2,不需告知,但是....就要告知
既然是個人資料,應該都包括吧
個人資料之定義
個資法第二條用詞定義如下:
•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 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細則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法律明文規定。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 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只要是個人資料皆受個資法保護,除非...才得以使用(不過你問的情境很明顯不在...之中)。
您的提問請先釐清狀況是B2B or B2C
B2B
今天情況是A公司要求客戶B公司提供連繫窗口員工甲的個人資料,在這個狀況下我會主張應該是B公司要向員工甲進行個資法告知(擔任連繫窗口應視為該員工作內容的一部份,若員工甲不願意提供個資,那麼B公司就應該找有意願提供的員工乙或員工丙來),而非A公司直接對到員工甲,但是A公司在使用員工甲的個資時也不能踰越當初B公司提供員工甲個資之目的(即用於非連繫窗口之工作任務),不然當員工甲提出疑問時,A公司很難主張正當使用。
B2C
若今天的狀況是A公司直接對到客戶甲個人,那麼就必須進行個資法告知事項。
目前個資法剛上路,所有企業都還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況,大家能做的就是盡量符合法規,避免採空時受到太大的傷害,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