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小弟是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家曼X髮廊的正對面,家母大約在20年前購買的二手房子,截至現在也至少30多年的老公寓了,公寓總共是4層樓,而頂樓有違章的加蓋,也當然不是我蓋的,目前一二樓的屋主是同一人,屋主與他老婆住一樓,年紀也大約70多了吧,而二樓則是他們的兒媳們在住,在民國約90年至92年之間吧,因為他們的兒子結婚,所以一樓與二樓都有大規模整建及重新裝潢,結構也有變更,而小弟我住在三樓,在民國95年時因為女兒出生,而那時也因為北部的工作運勢不好,總是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乾脆與妻女搬到中部與父母同住,在那邊生活到民國100年的5月時返回北部,而這5年的過程中偶而會回到北部整理一下房子,保持房子的清潔度,但一樓的屋主會來反應說他們一樓的房子會漏水,應該是我家的後陽台的地板在用水刷洗,而導致他們家在漏水,聽他們在述說問題時就感到奇怪,為何你家一樓在漏水,不先查一下是不是二樓的水管有問題之類的,而是直接說是我三樓造成的,當下也當然把這個疑惑反應給一樓屋主,但屋主說他們一二樓都是重新整建過的,不可能是他們的問題,而小弟想說那時還住在中部,乾脆不在北部的時候,直接把三樓自來水的總開關給關掉算了,僅有回到北部清理房子時才打開,雖然已經這樣做了,但偶而還是會被抱怨因為我家的關係造成他們家一樓在漏水,在小弟於民國100年的5月搬回北部居住後,一樓屋主抱怨的次數也越來越多,也因為這樣,在民國100年的8月時,我家除了浴室的水管無法更動之外,其他的用水全部改成明管排水,即使已經這樣處理,依然是多次被反應因為我家後陽台在用水,造成他們家的一樓屋內在漏水,問題是我家後陽台更本沒有在用水,有時更扯的是,我與家人一大早就出門,大約晚上7點多時回到家,一樓屋主馬上就跑出來說他們家一樓又漏水了,哇咧真的是OOXX的,一整天沒人在,更無須談到用水在刷洗後陽台,況且我妻子也因為這樣已經整整一年多沒有直接用水沖洗陽台了,都是用抹布擦而已,不知網友可否教教小弟,這種情況要如何處理,可乾脆訴諸法院處理嗎?還是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啊。
和樓下的討論一下找個專業抓漏的來看問題到底是出在那裡?建議樓主自己找,因為您可以先和師傅先講好,如果問題真的出在您家,是您要付錢修,但工法不同要花的錢也不同,可以保證以後再發生的年限也不同,自己找的師傅您當然可以自行決定要怎麼修。如果不是您家的問題,也可以先和師傅講好您的仲介費要幾%,叫他加在報價裡。
面對問題不要怕,處理就對了,有言道:危機就是轉機嘛,我還有其他更暗黑的作法,怕樓主不夠面厚心黑學不來,就不在這裡說了,有興趣私訊問我!
這是問了營建署後,營建署給的答案,文謅謅的......
怪了,上傳圖片後竟然出不來,請各位網大們看下列資料吧。
您於 2012-10-27 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這到底是誰的問題啊?」1節,案件編號:1011027001,茲答復如下:
李先生您好:
您於101年10月27日致本署署長信箱(100027001)所詢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事宜乙案,答覆如下:
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所明定,故有關陽台漏水疑義,請依前揭條文辦理。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林佩諭
聯絡電話:(02)8771-2685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營建署 敬啟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若您還有任何問題可連絡以下人員
本案聯絡人員:林佩諭
聯絡電話:(02)8771-2685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營建署 敬啓
並邀請您撥冗填寫滿意度調查表,此表格將開放五天,歡迎您提供具體建議給我們。
營建署的意思是,看漏水的是公有管路還是私有管路,公有的就是整棟樓大樓分攤或管委會處理,私有的就是漏水的那一戶要處理。
但要怎麼知道漏水的是公管還是私管,還是得先請抓漏的師傅來看,才能確認。
以您的情形,您的房屋在三樓,漏水在一樓,理論上不容易會是三樓的私管出問題,比較有可能是二樓私管或公管出問題。但不管是誰出問題,如我先前講的,抓漏師傅是您找的,您就掌握主動權,只要抓漏師傅配合您,說不定您不但不用出錢,還能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