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2條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以你所描述的狀況, 雖然你任職的幼兒園有些區域非屬公開場所(例如教室, 像戶外遊戲區如路人可自由觀察即屬公開場所), 但如果你所錄製的影像未連結上述的個人資料, 應無個資法之問題, 應為是否侵犯隱私權之探討, 但我國並無個人隱私相關法律, 故應從民法所規定之人格權之條文, 因此當人格權受侵害時, 應依民法規定
你應該問你們老闆(園長),應該有聘請法律顧問吧? 問專業的會比較清楚,這裡只算是討論資訊媒體的部份,作為就不清楚了!!
如同一樓大所說, 還是建議先問問法律顧問
但劣者可以提供一點想法:
我們隨時在路邊都會看到監視器, 其用意為何? 出事時可以找出證據. 但這與版主的情況不一定相同, 因為前者屬公共利益, 後者屬私人用途. 劣者建議應該與所有家長有明確的說明並予招生簡章說明用途, 但重點是, 版大提到僅供教學用, 但劣者建議即便所有家長都同意, 您也應該提出要如何保護這些監視影帶不會被挪作他用
至於如果您要進行告知時的特定目的, 也許可以試著使用法務部公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〇一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基於公眾利益;為維護全體師生安全為前提,在個人以為是沒有侵害個人隠私的疑慮!
之前還有許多幼兒園,為能讓家長放心,開放網路監看功能,設定帳號、密碼措施等,不屬開放舉措就無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