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淺見:
是否算公開個資, 是以該場合與資料量"是否足以辨認出該人".
例如: 公司只有一個人姓陳, 在公司取得的資料標陳先生, 還是足以判斷; 或寫"馬總統", 還是足以辨認.
即使足以辨認, 還是要看該人是否有因此受到權益侵害.
例如: 公司陳先生是業務, 公布他公務用的行動電話, "可能"不會有權益侵害問題.
另外如果是網拍糾紛, 還要再顧及所描述的狀況是否足以查證.
以上幾種資料, 會到法院再由法官自由心證.... XD
以之前看過的新聞, 純粹"相對客觀"描述某次交易糾紛, 註明對方的部份姓名與部份帳號, 並非故意侵犯該人隱私, 後來是被認定不侵犯.
應該 前後文 無法判斷 是否能鎖定特定人物吧
如果 該公司 只有一個姓陳 然後在公司公告... 公司某人 陳XX....
檢察官 跟法官的 自由心證 就粉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