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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以目前版本,即便當事者同意也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
•『法律明文規定』:保險法第177條之1: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例如:『保險公司蒐集健康檢查記錄』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代表隱私是可以被拋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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