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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10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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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一般企業並無法滿足本條文第一、二、三款之條件,故對於個資當事人欲行使其個資權利時,僅能配合執行•如果有個資蟑螂每天提出行使個資之權利,可以解決的辦法為:
1.酌收工本費
2.每15 + 15天才回應一次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政府執法單位在強制執行時,若允許當事人申請查詢閱覽自己之個人資料以了解政府執法單位掌握自己財產狀況時,將可能會妨害其執行法定職務,故可以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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