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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11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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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2.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5.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施行細則所提到,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原因:
Ø 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Ø 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例如:醫院保留病患之病歷表
Ø 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第三項所指『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例如:企業被合併或倒閉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但組織仍能繼續處理與利用之例外情況: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仍可繼續處理或利用之例外情況: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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