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施行細則§24)
-此處所指之專人,應具備:
Ø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施行細則§25)
Ø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施行細則§25)
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專業知識或訓練
Ø熟悉機關所持有個人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流程
Ø最好熟悉各種資訊安全知識或工具,用以強化安全維護之程級
-相關專業:以個人資料保護為中心之教育訓練
Ø資訊安全
Ø隱私保護
-推論控制之控制措施:此為預告個資法施行細則之建議, 本人建議是可以培養這樣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