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應該不致於上傳標示照片就算犯法, 觀點為:
1.個資法的重點是不逾越特定目的, 所以po標示照片於自己的fb, 應該還是符合第51條, 但若有人蒐集再利用, 則那個再利用的人才有法律責任吧!
2.po照片者僅標示照片的名字, 若因此連結至照片當事人的fb, 進而查看到他的個資, 這也部份應該也符合第6條的自行公開個資不受限的規範.
所以, 個人認為po在自己的fb應該是沒法律責任, 但po公開的網站、論壇就有問題了.
劣者的意思是[最好不要標示],因為照片中的其他人不見得願意自己被曝光,原則上PO照片屬51-1適用,但如果照片其他人不願意曝光,可能會主張51-2的情況,也就是串聯了其他的個人資料,如果再加上當事者主張肖像權,其實會有什麼樣的結果我們無法預測。
這一切當然都是因照片中其他人不願意曝光才有可能有這些後續的情況話發生。
另,有些人的FB並未放上自己的真實姓名、甚至也沒有照片,也就可能並未自己公開自己的個人資料,就像筆者也未公開自己的資料在FB上,所以,如樓大所提第二種情況,是不是透過標示,讓原本不知道這個FB就是當事人的情況反而被明確證明是這個人,這種情況是可能發生的。
劣者無意提起筆戰,僅是希望大家在PO照片時,要小心各種可能的情況,畢竟是我們自作主張把其他人的資料與照片放上去網路,會不會造成後續的不愉快,其實還是值得我們去好好思考,畢竟這與他人主動把名片交給我們的情況並不一樣。但也感謝樓主的意見。
不好意思, 是否回文口氣讓版大感不舒服, 若有本人深感抱歉!!
當然本人是很同意版大的觀點, 個人也不會將個資po在網路上,
更是無意挑起筆戰, 只不過因為個資確實具有其法律責任,
想說應該要以更嚴謹的角度看待此事而已.
No, No, No. 版大誤會了。我在受訓時,老師也曾說過,同一個條文,大家解釋出來的都不盡相同,但我想,大家只要保持一個觀點:勸人為善,讓大家避過可能的危險,也許我們會過度解讀一些規定,但我相信自己大家都是出於善意,也希望看的人能吸收到不同角度的看法。所有的言論都是歡迎的。
因此, 要在PO的照片中標記時要注意, 維持與照片中人物的良好關係, 不要那天交惡時, 就收到法院傳票.
或是, 要記得在PO的照片標記了誰, 交惡時, 記得要刪.
等等, 這好像也要被PO照片者標示出某顆大頭的名字是什麼. 不然, 除了認識者又有誰知道那顆大頭叫什麼名字.
不過, 個資法有管到這地步嗎? 這樣, 法院每天都有一大票人為了FB上被那個誰誰誰標記在PO的照片中而最近因為和她/他絕交而提告的鄉親父老兄弟姐妺們.
我們要知道, 法律的訂定不是為了有法源來告人, 而是要大家遵守一些公約.
個資法要處理的是盜用個資為非作歹的人, 因為個資一定存在, 嚴格來說, 現代的台灣人一出生, 就經有一大堆個資存在, 例如醫院的出生記錄等等等等....
除非, 被拍照者是在無意中被拍, 而且PO照並標記時, 被拍照者並不知道被拍到這張照片, 例如...狗仔拍名人照. 但是, 你是名人, 大家都認識, 除非盜用名人個資, 並招搖撞騙, 才犯罪, 只PO個照片並標記, 沒那麼嚴重, 頂多要求下架而己.
而藉這個場子, 我想說, 個資法其實沒有那麼廣的定刑範圍, 如果不是利用個資來營利或是盜用個資來犯法, 個資法其實只是規範法人處理個資時的方法, 而企業在處理個資時, 超出個資法所規定的範圍時, 才會有引用個資法的適法問題.
樓大說得好,我們打從出生就一堆個資,只是也許我們用者合法且無心,但有心者有意蒐集,而推論到根本,也就是當初的無心之舉,總之,大家在網路上作任何事,小心謹慎總是好的
http://www.techbang.com/posts/10878-law-of-personal-data-protection-of-the-interests-of-you-and-me-on-several-networks-of-common-funding-legal-issues-pchome-201-science-and-technology?page=2
我覺得這篇解釋的還不錯...
個資法的應規範的是企業商務應用,
不應該和個人交遊有牽扯~而無限上綱... XD
我想這就是自由社會的可貴,每一個人都可以就自己的觀點評論法律的適當與否,讓每一個看的人都能從不同構面去解釋與了解其他人的觀點。感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