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此種情況下,業者要求住宿旅客提供身份證除用以驗明正身外,同時是為履行法定義務,將旅客資料送交警察機關備查。故依法,住宿旅客不但不能拒絕提供身分證,也不得提供假造個人資料。而旅館業者必須作的是在蒐集旅客資料後,依法提供給警察機關備查並善盡保護旅客資料之責任。
沒特別看過法條
但一般都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定
但如果警察以他們的作業條例..(沒有立法過),叫旅鐵,摩鐵登記資料是可以拒絕的
旅館業真的.....超火
之前有個清華學分班學長,他看到趨勢,全力投入旅館業
不是開新的,而是全台灣到處收購老旅館+改建
現在.........不但成為經營名人,還賺飽飽....
大家如果看到附近有老旅館突然停業、翻修、重新開幕+換了新的店名
八九不離十,他幹的。
抱歉離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