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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Q&A - 11.透過地區性的工會所公布的商家地址資料,然後郵寄公司之產品DM過去。這樣子有違反個資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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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地址並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在本案例中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關。

但如果郵寄的對象是個人,就有下列幾個問題必須考慮:
1 公會所公佈的個人資料是否屬於原先蒐集的特定目的,如果是且當事人也同意被如此公開使用,則公會沒有違反個資法。如果公佈個人資料的行為不在原先蒐集的目的內,又或非得到當事人同意,此時,公司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 再者,欲進行行銷之公司是如何取得個人資料?
2.1 如果是在公會知情且公開的情況下取得,則沒有問題(但機率不高);如果是公會員工外洩,不論有無營利,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2.2 如果是在公會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
2.2.1 公會未善進保護個人資料之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
2.2.2 行銷公司以非法方式向公會蒐集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3 行銷公司無論是從何處取得行銷對象之個人資料,都是屬『間接蒐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規定,必須對行銷對象進行六項資訊之告知,如果未告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
4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如果未提供當事人拒絕之機會,則同樣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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