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最常遇到的就是在公司因為有KPI或是升等的壓力必須有提案專利的要求,而經常於公司會議時的空擋,或手頭上沒有急迫之事的時候,都會用來進行專利申請的提案構思發想手邊的專案有哪個功能或方法流程可以用來申請專利,這時候問題來了若申請核准這專利權,但這是我發想的創意...應該是屬於我擁有...還是歸屬於公司的呢?
只是為了自己的KPI或升等絞盡腦汁花自己的時間,在發想創作出這麼獨一無二的偉大創作發明,這專利權應該是我的!用三個樣態來介紹。
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專利
白話文:你在工作中研究燒腦蹦出的新創意
報酬:適當報酬
專利權:雇主
員工在工作中也就是你在這職務上(例如:UI/UX職務期間),完成跟UI/UX職務相關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若沒有特別的規範或事前的約定,那專利權將屬於雇主,但雇主依法規規定須付給員工適當之報酬[1],但法規上未有定義適當之報酬的適當為何,若因專利權的價值高,雇主應給予高額的適當金額作為報酬。
員工非在職務上完成的專利
白話文:你在非工作中研究燒腦蹦出的新創意
報酬:合理報酬
專利權:雇主或員工
員工在工作中但非在這職務上(例如:UI/UX職務期間),利用自己下班時間完成跟UI/UX職務無關(例如:硬碟效能優化保護)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因在研究燒腦其中會用到公司的資源或公司的設備來進行,雇主可在支付合理報酬後獲得專利權[2]。
員工被公司/需求方花錢來幫忙完成的專利
白話文:其他公司或是需求方花錢請你幫他們蹦出的新創意
報酬:高額報酬
專利權:依雙方契約約定
這態樣就跟雇傭關係不太一樣了,其實就就好像是兼差的概念,若雙方沒特別的約定,專利權將是屬於創作方,但通常適都有特別的契約規定來約定專利權的歸屬為何,因為皆屬創作方主導,出錢方僅為出錢為主,因此報酬相對的會要求的較高[3]。
我們通常在公司會因為考績或要升官發財都會被要求須要申請幾件專利或是需要核准等有關專利相關的條件資格,這時候經常會遇到我花了時間精力完成的專利那應該要屬於我的才對吧?但這些疑惑煩惱,在專利法上皆有明文規定這雇傭關係的專利權責歸屬,雖是有規定但重點還是雙方彼此的約定為主,無論怎樣自己的權利還是要勇於爭取才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