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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大家一個關於 MIS 的求職新進人員報到繳交資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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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是40人的生技食品貿易商
2.職務需求 MIS
3.職務內容,維護公司Server. Network Device.
4.固定每個月要去上海辦公室出差三天.

我個人被這家公司要求必須在今日(4/8)交齊的資料如下

  1. 身分證影印本(正本請於報到當天攜帶,驗後發還)
  2. 學歷證件影印本(含畢業證書及在學成績單等,正本請於報到當天攜帶,驗後發還)
  3. 經歷證件影印本(含退伍令、駕照及證書等,正本請於報到當天攜帶,驗後發還)
  4. 彩色數位大頭照檔(製識別證用)
  5. 健康檢查報告(最近半年內)
  6. 人事資料表(請自行黏貼大頭照)
  7. 職員保證書(需找兩位保人)
  8. 試用同意書
  9. 任職承諾書
  10. 前一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11. 健保轉出證明
  12. 土銀帳號封面影本(無土銀帳號者可於到職當日,攜帶個人雙證件及印鑑至本公司一
    樓土銀開戶即可)
  13. 良民證 (經副理級以上主管或派駐大陸台幹需提供此證明)
  14. 茶杯 (響應環保,公司不提供免洗杯)

而且 - 報到當天文件需全部繳齊,若無法繳齊則無法辦理報到,視同放棄。

不知道這樣的資料交付條件, 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三項,
是不是太超過了?

看更多先前的討論...收起先前的討論...
allen31提到:
7. 職員保證書(需找兩位保人)
8. 試用同意書
9. 任職承諾書

7.保證書合理,資格限定比較奇特
13良民證合理

8-9比較少見,具體內容你沒說
二者似乎是連動的

我覺得ok,真金不怕火煉,何況個人資料都只跟你要影本而非正本
allen31 iT邦新手 4 級 ‧ 2015-04-08 11:09:45 檢舉
q00153 iT邦新手 3 級 ‧ 2015-04-08 11:16:51 檢舉
7、13 一般好像是應徵保全還是運鈔員才會有的東西
8、9 要看內容耶,如果是不合理的那種建議換工作好了
會定這種規定的老闆感覺就是小心眼,很維護自己的利益的人。
allen31 iT邦新手 4 級 ‧ 2015-04-08 11:25:23 檢舉
一、甲方對於乙方之任何營業秘密,不論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均應負保密之義務,非經乙方同意,不得以磁片、書面、文件、電子郵件、網路傳輸、外接儲存設備或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方法洩漏使第三人(含未經乙方授權知悉營業秘密之乙方受僱人)知悉或使用。甲方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保密措施及遵守乙方之保密規定。前項營業秘密係指乙方之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取得或研發(含甲方及乙方其他職員所開發及撰擬)相關之文件、圖形、規格、流程、製程、專門技術、生產方法、行銷技巧、採購、及財務資料、估價程序、客戶及供應商名單、經銷商資料、員工薪資或乙方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第三人營業秘密等。
二、甲方任職乙方工作期間,不論在職務上或利用乙方經驗、設備、資源或在乙方企劃、出資下,設計、開發或著作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均歸乙方所有。並以乙方為著作人、專利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於乙方向主管機關提出權利登記時,甲方配合提出相關證件、文書與作品說明,完成各項權利之登記或註冊之手續。
三、乙方基於智慧財產權之尊重考量,工作環境不提供非法軟體使用,甲方亦不得於任職期間,自行攜帶或由電子郵件、網路傳輸、外接儲存設備或其它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安裝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於工作環境之個人電腦之中。
四、甲方保證任職期間之任何著作、研究、設計或發明,絕無使用抄襲、仿製或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否則甲方應對第三人及乙方負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
五、甲方於任職乙方公司期間擅自將公司內部文件外流,致乙方公司遭受損害(如主管機關罰單等),甲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還有下文...)
allen31 iT邦新手 4 級 ‧ 2015-04-08 11:25:54 檢舉
六、甲方任職於乙方期間,非經乙方書面事前同意,不得為下列行為:
1. 於上下班時間兼任其他職業或非為乙方利益而從事與乙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工作
2. 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經營與乙方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事業,或投資前述事業達該事業資本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3. 為與乙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商號或個人之受僱人、受任人、顧問。
七、甲方自離職日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乙方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中任職或開立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及商號。
八、甲方在乙方公司內(含上、下班時間在內)不得使用公司電腦從事非公司業務以外之使用,乙方為了公司利益及網路安全的維護,得對甲方使用公司電腦之電子郵件及網路使用行為監視。
九、甲方有違反前六條款中任何一條約定時,甲方同意給付乙方新台幣壹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有損害時並願負賠償責任。另甲方有違反前第一條至第五條其中任一條約定時,乙方得終止僱傭契約。
第七項不能接受, 因為MIS牽涉的範圍大廣.不適用此一條例.根據小弟過去在SI任職的經驗.所面對的金融單位與政府單位,對方也只是僅要求簽具保密切結書.
若是因此設下旋轉門條款.以後我若再回到SI任職.若是有客戶是屬於生技食品業的話.我豈不是要乖乖賠錢? 不好意思. 這一項規定我不能接受.
allen31 iT邦新手 4 級 ‧ 2015-04-08 11:28:54 檢舉
我不接受上述的公司規定理由有三 :
理由一 :
就以 MIS 所負責之工作項目當中, 雖然有可能會因為職務接觸到公司機密資料之虞, 為求慎重起見.
必須簽立保密切結書等同文件, 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 因為求職與就職是屬於個人行為, 真的有其必要
透過第三方保證人提供第三方人士個人相關資料,
做為 "擔保" 文件之用. 請問 "擔保" 的立意, 就是為了確保
公司的商業權益而 "擔保" 的嗎?
"假設" 若因公司行政疏失,
造成第三方保證人的個資不慎外洩,
那麼第三方保證的人權益受損又該向誰求償?

理由二 :
請楊小姐試想一個情況, "假設" 就根據您身邊友人求職時,
透過您這裡做為您友人在職務上的保證人的同時,
還要出具公司的商業營利登記相關文件以茲證明.
我想知道, "假設" 您是財務會計承辦人. 或是企業負責人.
您會同樣的 "因為要為友人求職做為第三方保證人" 的性質.
向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嗎?
上面這個 "假設情境" 來舉例,
我今天晚上接連問了前東家的同事與我的友人.
根據這六位不同身份的友人詢問. 結果是沒有人可以接受的.
不知道您覺的這一項規定的要求, 是否真的合理呢~?

理由三 :
任職承諾書的第七項. 請恕我不能同意.
就根據我之前任職的SI來看, 單就 MIS 的職務性範圍太廣範.
各行各業都有 MIS, 而且根據我曾擔任 SI 的維護工作來說.
接觸的不只一家貿易商. 接觸的不只一家金融機構.
若以這第七項的規定來 "強制要求MIS" 這個職務的員工來說, 是否真的適宜?
根據我過去維護過至少三家金融機構與政府單位來說.
我確實是簽過超過20份保密切結書.
但是要 "禁止" MIS 工程師在離職後一年內,
不得從事與乙方相同或是類似之公司中任職這一項規定.
對 MIS 來說, 真的合理嗎?
外獅佬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4-08 11:30:57 檢舉
基本上,勞資雙方需要的是『配合』
如果沒辦法配合,或者不想配合,那就好聚好散吧
這些文件,其實應該都還好,
良民證,視產業、職務,有些公司是會要求的
派出所就可以辦....
保全公司也大多會要求要良民證的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4-08 11:31:29 檢舉
請發問人注意,轉貼這樣的文字,被公司發現可能會被提出告訴。
雖然,有可能是官樣文章,但報到文件就要求那麼多了,還是小心點好。

再說,你又不是要賣身,這些文件有些是不把你當人看的要求。偷笑
外獅佬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4-08 11:31:40 檢舉
allen31提到:
"假設" 若因公司行政疏失,
造成第三方保證人的個資不慎外洩,
那麼第三方保證的人權益受損又該向誰求償?

這個有個資法的保障,其實還好
外獅佬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4-08 11:33:58 檢舉
如果真的覺得不妥,那就放棄吧....
公司有公司的規定,而且,至少有40個人願意接受這樣的規定,也正在任職
事實就是這樣
或許對您來說,下一個會更好。
allen31提到:
七、甲方自離職日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乙方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中任職或開立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及商號。


這一項規定我不能接受.+1
外獅佬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4-08 11:44:35 檢舉
allen31提到:
甲方自離職日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乙方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中任職或開立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及商號

競業條款並非無上綱保障資方,因為憲法保障人民的就業自由
根據法院的判例,競業禁止條款的發生必須有以下幾個要件:
1. 企業或雇主原本的知識與營業機密有保護的必要。
例如,生技業、科技業的研發部門。
2. 員工在公司具有重要的職務與地位。基本上原理同上。
3. 限制員工就業的企業、期間、區域範圍必須合理。
通常法院能接受的最常期限為2~3年,如果公司的產品只在台灣販售,
那麼你去日本類似產業就職,是不受競業條款限制的。
4. 對於員工的禁止競業損失,必須要有合理的補償。
5. 離職員工明顯有背信、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外獅佬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4-08 11:49:12 檢舉
關於競業條款,有相關的判例
為尊重原著作人的著作權
請自行上谷大神搜尋『競業禁止約定之有效性』
allen31提到:
但是要 "禁止" MIS 工程師在離職後一年內,
不得從事與乙方相同或是類似之公司中任職這一項規定.


競業禁止條款, 這條這樣寫是無效的啦!! 他必須搭配在期間內給予當事人依定金額的補償才有用.
一尾 iT邦研究生 1 級 ‧ 2015-04-08 12:19:08 檢舉
allen31提到:
8. 試用同意書
9. 任職承諾書

我滿想知道這兩個內容是啥
菜單是人家出的
你可以選擇不吃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4-08 14:33:51 檢舉
iT邦幫忙MVPjanuslin提到:
可以選擇不吃

應該是吃了又不好退貨....偷笑
總裁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4-08 14:42:03 檢舉
不能選C套餐嗎??...偷笑
蚵仔煎不加蚵仔
牛肉麵不加牛嗎

ok
來囉 !!! ^^
januslin提到:
蚵仔煎不加蚵仔
牛肉麵不加牛嗎

門神吃的好奇怪喔!XD
麻煩蚵仔煎 + 牛肉麵 送到光明頂偷笑
我要雙份~~!
給獅王一份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4-08 17:15:20 檢舉
我很好奇,今天過後,這位朋友還需要答案嗎?偷笑
他不需要"薪水" ^^
總裁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4-08 18:01:31 檢舉
januslin提到:
蚵仔煎不加蚵仔
牛肉麵不加牛嗎

這叫雞蛋煎+牛肉湯麵...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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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4-08 11:09:38
最佳解答

各公司有各公司的規定。
如果在錄取通知上有列出報到時需繳交文件,而且將沒有繳交的情況如何處理有說明。
或者是報到時,給個期限,例如報到後一週內繳期文件,且說明未繳期如何處理時,你就只能配合照辦。

如果錄取通知沒說明,而且報到時也沒強求,一時要人拿文件出來,可以請求寬限。
如果錄取通知有明確說明報到時應繳齊的文件,或者報到時給了明確的期限,你還是不按時準備好繳交,這是你的問題。

我想,你的狀況應該是有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中有說明繳交文件。
在這種情況下,先說明未能準備齊全的原因,爭取寬限期。
但,如果公司決定還是放棄,你也只能照辦。

試用同意書.....台灣一些公司呢,老是以為這樣玩就可以了嗎,
與法律牴觸是無效的.
會這樣玩的公司,我不覺得值得去工作.

hitomitanaka提到:
試用同意書

一般90天內都算合情合理也合法

現在有些公司都不用試用期這東東了, 畢竟是違法的.
有的都改用別的不違法的名目. 期間過後評估不合格, 光明正大可以不用...
至於名目嗎? 阿...不想講不然又被一堆不良公司學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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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layer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4-08 12:12:17

看起來還好, 良民證倒是比較少人要.

看更多先前的回應...收起先前的回應...

darkslayer提到:
良民證倒是比較少人要

會接觸到某些機密或預防品行不端者
例如承包國防要塞的監視系統就會需要...雖說只防兵不防官

Albert iT邦高手 1 級 ‧ 2015-04-09 08:42:06 檢舉

allen31提到:

  1. 試用同意書
  2. 任職承諾書

以技術服務成果計價就不需要這些,
但是你需要的學習費用跟時間成本都要自行負擔.
以到公司時間計價你就需要這些, 因為你的學習時間公司也給你薪水.
賣身就是因為要公司幫你負擔 = 公平

carefree iT邦新手 5 級 ‧ 2015-04-09 10:23:51 檢舉

良民證不是收銀員那類在用的嗎?怎麼mis要...

jeffchien iT邦新手 5 級 ‧ 2015-04-09 22:27:43 檢舉

不要去了!!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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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owba
iT邦見習生 ‧ 2016-07-14 16:03:41

我個人覺得第七項是還蠻超過的,不過就像樓上講的,各公司有各公司的規定。如果真覺得沒那價值就不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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