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如果合約中沒有特別規範,版權歸合約中的甲方,亦即出資人所有,也就是甲公司。
對厚,要用第十二條來解釋...我錯了~~
但...第十二條是...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最後一句是說,甲公司得利用該著作,所以,還是可以找丙公司來玩。
第十一條規定,是受僱人.....
但樓主現在是委外設計開發,條件不同...
委外開發開,在沒有明訂版權歸屬於合約時,應為開發者所有,此點與【受僱】的定義不同。
註:所謂受僱者,即有僱佣關係時,方成立。與委外完全不同。
summertw提到:
與委外完全不同
受僱與委外是不一樣的
用不同開發工具(語言)重寫 = 沒版權問題
我們常將 VB/Delphi 改成 java 來執行增加跨平台可用性
我們常將 Oracle Procedure 改成 java 來執行增加跨平台可用性
我們也常將 java 改成 Oracle Procedure 來加速績效
因為企業處理事務的流程是沒有專利的
(ex: 入庫增加庫存量不會有專利)
但是程式碼任意一段連續 10行 50% 一致就有抄襲嫌疑
只要更換了開發工具(語言)重寫很難有一樣的程式碼
依著作權法「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依最高法院的判例「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應依出資人出資或契約之目的定之,在此範圍內所為之重製、改作自為法之所許」
也就是說有權修改,但是限於原本的契約目的範圍。當然也可以請丙方代為修改,但是這時候就要和丙方講清楚原始著作財產權屬乙方。
請參閱-電腦程式著作篇P87
http://web.pu.edu.tw/~pu10410/ipr/case_exampl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