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邦幫忙

0

委外設計軟體所有權歸屬?

匿名 2015-06-10 13:43:088376 瀏覽
  • 分享至 

  • xImage

甲公司委外乙公司設計某套軟體,合約價100萬元.
現因經8年後軟體環境丕變,因此甲公司公開招標重新開發,
由丙公司得標,請問甲公司可以將當年乙公司設計的軟體交予丙公司修改(有原始碼)或套用(無原始碼)嗎? 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專利權?當初合約中因考慮不周都未註明軟體所有權,所以現在有此困擾.

圖片
  直播研討會
圖片
{{ item.channelVendor }} {{ item.webinarstarted }} |
{{ formatDate(item.duration) }}
直播中
2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6-10 14:01:13
最佳解答

根據著作權法,如果合約中沒有特別規範,版權歸合約中的甲方,亦即出資人所有,也就是甲公司。

看更多先前的回應...收起先前的回應...
一尾 iT邦研究生 1 級 ‧ 2015-06-10 14:20:03 檢舉

順到問一下
那原始碼呢??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6-10 14:25:39 檢舉

select提到:
那原始碼呢??

甲方有權處份。

James iT邦大師 6 級 ‧ 2015-06-10 14:31:19 檢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6-10 14:40:44 檢舉

對厚,要用第十二條來解釋...我錯了~~搖頭

但...第十二條是...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最後一句是說,甲公司得利用該著作,所以,還是可以找丙公司來玩。
偷笑

summertw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6-11 15:53:12 檢舉

第十一條規定,是受僱人.....
但樓主現在是委外設計開發,條件不同...
委外開發開,在沒有明訂版權歸屬於合約時,應為開發者所有,此點與【受僱】的定義不同。

註:所謂受僱者,即有僱佣關係時,方成立。與委外完全不同。

蟹老闆 iT邦大師 1 級 ‧ 2015-06-11 16:03:30 檢舉

summertw提到:
與委外完全不同

讚讚
受僱與委外是不一樣的

0
Albert
iT邦高手 1 級 ‧ 2015-06-10 14:07:44

用不同開發工具(語言)重寫 = 沒版權問題
我們常將 VB/Delphi 改成 java 來執行增加跨平台可用性
我們常將 Oracle Procedure 改成 java 來執行增加跨平台可用性
我們也常將 java 改成 Oracle Procedure 來加速績效
因為企業處理事務的流程是沒有專利的
(ex: 入庫增加庫存量不會有專利)
但是程式碼任意一段連續 10行 50% 一致就有抄襲嫌疑
只要更換了開發工具(語言)重寫很難有一樣的程式碼

看更多先前的回應...收起先前的回應...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6-10 14:47:30 檢舉

看來,阿伯應該去重學Oracle....偷笑

Albert iT邦高手 1 級 ‧ 2015-06-10 17:38:54 檢舉

看來我每年重學是對的
不然 SAP 最大合作夥伴不會將改寫Oracle ASCP交給我
感謝 賽大
學者就是每天要重新學習
感謝 賽大

aaron3399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6-11 15:14:09 檢舉

albertachen提到:
但是程式碼任意一段連續 10行 50% 一致就有抄襲嫌疑

那...如果變數名稱都換了呢疑惑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5-06-12 10:49:04 檢舉

albertachen提到:

原來, 阿伯被IBM選為年度最佳農夫....

偷笑

1
James
iT邦大師 6 級 ‧ 2015-06-10 14:23:52

依著作權法「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依最高法院的判例「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應依出資人出資或契約之目的定之,在此範圍內所為之重製、改作自為法之所許」
也就是說有權修改,但是限於原本的契約目的範圍。當然也可以請丙方代為修改,但是這時候就要和丙方講清楚原始著作財產權屬乙方。

0
aaron3399
iT邦好手 1 級 ‧ 2015-06-11 15:11:56

請參閱-電腦程式著作篇P87
http://web.pu.edu.tw/~pu10410/ipr/case_example.html

我要發表回答

立即登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