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後半段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在機關外部網站公開+張O名
造成侵權行為
機關內部人員確實知道意旨何人
再來上訴會再被關說成功嗎
這裡是IT邦幫忙,
法律的事情請找專業的...
這部分法務部有解釋過了 只要是法律審判出來的公告
公布姓名沒有問題 不受個資法限制
詳細問一下法務部就知道了
自然人/法人覺得自身權利受損->提出侵權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法官心證->侵權不成立,駁回求償請求
判決書裡會寫「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xx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或「本件不得上訴」
不過這種小案子
上訴翻盤的機率很低很低很低
別再想什麼「關說」
那個不是法律名詞
也別想找網友取暖
法律不是民主數人頭,人多就可以勝訴
法庭就是法官看過兩造提出舉證後的心證說了算
說真的,看到這個我很無奈,拿著法律當令書執行。只看自已想要看的,並沒看全部的。
個人資料的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然後注意看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章第6條的「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其中的第五項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而所謂的安全維護措施。就是如將名字用代名替代,如「王大同」變成「王○同」或是「王先生」
我也明白你想依照「機關內部人員確實知道意旨何人」,這叫強詞奪理。
因為你也可以用來說明說「我知道這是在指我」的意思。
但在法律規範中,並不能用猜測或是假定的說法。就認定犯罪的意圖。
你要有非常的明確証明及証據,非用心証來處理你認為的事。
如果可以用你認為的事,那就不需要法律了。全由法官自由心証算了。
當然,你如果能想辦法証明「機關內部人員確實知道意旨何人」。說不定還可能可以告的過。
但是,告人是需要指定自然人處理的。而不是說你說要告「某某政府」「某某法院」就可以的。(當然有額外條件可以指定機關負責人就是了)
所以,被「法官駁回」就是因為關說???
不不不,那只是你根本就不會告不懂的告。
法條不了解也不明確,只選自已想要的看。就如我上面列出來的「不在此限」就已經有明定合法及正確使用的方式。除非,你看到的是你的全名。要不然這已經是被排除在例外條件上。
你無法去告這是非法使用。因為人家是合法使用。根本無需再開庭浪費資源。
這樣懂了嘛??所告的對,不要只看對你合適片面的法條。你要看全面的去確定。不懂的就去問律師。
唉~~~~~~~~~~~~~~
大概三年多前第一次因為民事案件被吉,從收到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調解-->簡易庭兩審的流程跑過了一次,算是體會到司法界與現實社會的脫節,也難怪常聽到媒體在報導說恐龍法官...
幾點經驗可以和邦友們分享:
1.不管是要吉人或是被吉的最好都要請律師,因為我們不夠專業,訴狀寫的不好,直接影響判決
2.訴狀的重點在引用法條及判例,法官看雙方提出的訴狀就像是在改作業,誰寫的好就誰贏
3.律師費很貴,請律師打一審行情要四~六萬,金額十幾萬以下的事情和解就好了,不然到最後感覺雙方都不划算,錢都賠給律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