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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2說什麼

•『一般個資』只要有『特定目的』,原則上都可以蒐集;而『特種個資』不論由無特定目的,原則上都不可以蒐集,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才可以蒐集
•健康檢查項目應僅止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11之項目,多出來的就要看看是否為必要:
1.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下列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三、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四、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五、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六、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1.前項檢查未逾第十二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2.第一項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一為之,並至少保存七年。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è此處之『任何方式』是指使用『合法』以及『非法』手段

•國際傳輸:

1.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台、澎、金、馬以外皆屬之)之處理或利用
2.不論是機關內部之資料傳送(屬資料處理)(例如:總公司機資料傳送給分公司、公務機關將資料傳送給國外辦事處);將資料提供當事人以外第三人(屬資料利用)(例如:母公司將資料提供給子公司或他公司、公務機關將資料傳送給他公務機關),只要該資料作跨國(境)之傳輸,不論是屬處理或利用行為,皆屬本法所稱之『國際傳輸』
3.例如:VISA刷卡
4.XXX公司將個資從台灣總部備份到大陸的分公司,雖然屬於『內部傳送』,但因大陸分公司不屬台、澎、金、馬,故此一作業屬『國際傳輸』
•將資料傳給集團內的另一家獨立的公司(在國內)、子公司==>利用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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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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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99tw
iT邦高手 1 級 ‧ 2012-10-04 20:14:07

不知個資法大人最後會說什麼...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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