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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五項個資當事者所擁有之權利,這些權利不但不可預先被任何機制拋棄,也明文規範機關需確實滿足個資當事人提出行使其個資權利之要求,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之例外情況。 詳細資料請連結至(因為有表格) http://leohong.blog.ithome.com.tw/post/8674/18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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