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所言,制訂個資法並不是要讓機關的運作因保護個人隱私而停擺,而是要讓個人資料被合理使用。
機關蒐集、處理與利用員工個人資料所使用之特定目的應該是『人事管理』(○○二)。而員工之獎懲本就在『人事管理』之範圍之內,公佈的目的也是在獎勵作得好的員工,同時讓犯錯之人員受到應有之懲罰,故機關在內部公告這些受獎懲之人員名單並無不妥,但名單應在機關內部適當範圍公佈,不應外洩至機關外部,畢竟這些受懲處的人員並不一定犯下什麼滔天大罪,即便有,也應由法律來治裁(如果公佈到機關外部,恐怕機關就已將員工之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若機關考慮對員工之自尊,可以將姓名作一定程度之『去識別化』,保護到受懲人員之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