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一開就開宗明義講說,我們是管資訊安全的,不是管法律,也許會接觸到相關資訊,請全權交由專業律師顧問
處理!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我要至少要知道跟資訊相關的條文。
參考資訊安全與法律特訓教材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R) , 智慧財產權
效力最強
較難制定各國有所不同
相較專利舉證不易,但不需要申請,年限較長
不能公開,不用申請,沒有年限
不算在智財權內
近期大家最關注的議題就是隱私權了,大數據AI分析技術的進步,可以在廣告上取得相當大的利益,所以各公司從種方式收集
GDPR的關係,很多網頁都增加這個告示
可以拿來做人流分析
Google再也不會偷看你的郵件來投放廣告
分類 - 區分輕重、類型(惡意、駭客、意外)做通報(需通報組織管理後由上層決定治安單位介入
調查 - 鑑識、收集證據(Chain of Custody監管鍊 - 確保證據值得信任),確定問題來龍去脈
隔離 - 避免擴散或維護完整爭取調查時間
分析 - 找出root cause
復原 - 恢復(避免破壞證據)並紀錄(避免之後再發生),消除疑慮建立信心
https://eugdpr.org/the-process/how-did-we-get-here/
GDPR是由OECD演進,因為發現各公司濫用收集到的個資,因此訂了一個相當嚴苛的規則,有幾個重點
參考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49C4A38DD9249E3E
因為不是法律條款,違背不會入獄,但是會被經濟處罰或取消資格
2017鐵人賽的前輩有介紹
https://ithelp.ithome.com.tw/articles/10186307
控制目標要求
刑法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刑法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案例: 離職工程師涉洩密陸科技公司 台積捍衛營業秘密從不寬容
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