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108年8月26日資安處)
資通安全法子法 資安責任等級
§10 各機關得考慮其對國家 安全、社會公益或人民之影響, 彈性調整其等級
一、資通系統之性質為共用性系統者,由該資通系統之主責設置、維護或開發機關判斷是否屬於核心資通系統。
二、「公正第三方驗證」所稱第三方,指通過我國標準法主管機關委託機構認證之機構。(C~E無此項規範)
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指對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風險,影響政府運作或社會安定之資通系統或資通服務。
四、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指應全職執行資通安全業務者。
五、公務機關辦理本表「資通安全健診」時,除依本表所定項目、內容及時限執行外,亦得採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具有同等或以上效用之措施。
六、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指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發證機關(構)所核發之資通安全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