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注釋》:「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原文解析》:
(1) 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凡有作為的,難以駕馭和控制,不能加以利用;凡沒有作為的,往往要依附別人以強立,這就會來求助於我。
(2) 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利用沒有作為的並順勢控制它,這不是我受別人支配,而是我支配別人。
《出處》:
語出 元•岳伯川《鐵拐李•楔子》:「岳壽,誰想你渾家將你屍骸燒化了,我如今著你借屍還魂,屍骸是小李屠,魂靈是岳壽。」東漢末年,周瑜同劉備互爭荊州統治權。周瑜以吳國於赤壁之戰中出力最多為由,企圖佔領荊州全域。劉備擁立已故州牧劉表之子劉琦,佔領江陵和荊南四郡(長沙、武陵、桂陽、零陵),而後劉琦病死,劉備成了名副其實的荊州之主。
《資安戰運用實例》:
詐騙集團近來以蘋果手機使用者為詐騙對象,警方表示,詐騙集團在被害人登入他們提供的帳號密碼之後,就會立即更改密碼,接著要求被害人到「設定」欄中開啟「尋找我的iPhone功能」。但等被害人照做,手機已是詐騙集團的Apple ID,對方即可開啟遺失模式,鎖住受害人的手機,即使被害人配合付錢,詐騙集團也不會解鎖。
警方表示,iPhone手機不只登入來路不明的帳號密碼可能會被綁架,購買二手的iPhone也要注意,一定要檢查賣家是否完全清除資料,或登出Apple ID,否則即使iPhone在自己手上,對方還是可以繼續遠端鎖定手機,與相關詐騙案有異曲同工之妙。
新聞來源:鏡周刊《【愛瘋離奇綁架3】買二手愛瘋風險大 歹徒藉「獨家功能」借屍還魂》
《企業實務上,筆者觀點》
目前社群群組廣泛普及,透過Line、微信等等的群組模式,不管資訊真假,很快就會散播開來,
2018年3月「某特定人士透過LINE群組,以時報資訊過去新聞冒名杜撰「國巨擬每股15元公開收購中環光電」等不實訊息,金管會對此表示,已指示證交所列案追查冒名發文者,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讀者在接受到不確定訊息時,上市櫃企業通常會在當日或者隔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澄清稿參考如下:
大家除了可以在yahoo股市、財訊等等看到重大訊息之外,也可以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公司公告的新聞:
由於投資者普遍會有投機心態,依靠群組內的訊息,不意外的就會開始買進、賣出的動作,如果再運用一下近期大家都在討論的「深假」DeepFake手法(有關深假DeepFake的新聞參考網址: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1/article/8316 ),那麼資本市場受到的擾動,會更加巨大,很多公司的發言人體系,就會疲於奔命,甚至隨時要注意線上是否有假的影片在流傳。
證交所目前已經開始進行網路監控,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參考如下圖)規定就會涉及刑事責任。
以下根據立法院《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參考網址如下: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249&pid=175893 ),例舉刑事責任的部分,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雖刑法誹謗罪即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7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罪科刑。
筆者觀點其實很希望透過較重的刑責,來杜絕網路上假新聞的散播,我國雖然有內線交易法,但是成效不彰,而且太多的內線交易,最後都是雷聲大雨點小的結案,其中關鍵點在於「舉證困難
」,例如說我國內線交易法規定,於「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 小時內,買賣公司股票,即構成內線交易。」,誰有辦法能夠很明確地指出,18小時內到底是甚麼原因、動機跟意圖所生的不法利益? 因此,台灣內線交易法,上市櫃公司都要強迫進修該課程,但老實說,每天還是訊息滿天飛,根本無法可管。
筆者舉例昨晚的新聞,很快就傳開了,筆者第一時間看到也笑了,但是這是被變造的圖,我們幾乎無法可以在第一時間判讀真假,那麼在資本市場裡面的人,不也是如此嗎?值得我們深思。
總結:
(A)攻方:利用各種假的訊息,透過各種管道散布。
(B)守方:立即澄清,並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