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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屆 iThome 鐵人賽

DAY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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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y

打雜小弟的公務機關法遵面面觀(資訊彙整+彙整+筆記)系列 第 15

Day15:颱風假是否停止上班上課+公務人員常用的條條款款

公務機關的環境與所在地不同,原則上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資料為準。

  1. 民眾洽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各地方政府電話
  2. 歷次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資訊
  3.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4.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Q3-12: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A: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網址為http://www.dgpa.gov.tw)將適時切換為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畫面,供各界查閱,至颱風以外之災害,則請透過本總處全球資訊網之停止上班及上課專區(https://www.dgpa.gov.tw/typh/daily/nds.html)進行查詢;亦可撥打付費服務專線0203-001-66,收聽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

Q4-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教員工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A: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班(課)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Q4-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A: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人員,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Q4-3:天然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A:公教員工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Q4-5: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A:值勤津貼費用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勤有關規定辦理。

Q4-7: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後補休?
A:天然災害發生時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天然災害來襲生命、財務遭受損失。故已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4-8: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A: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天然災害期間,機關、學校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性緊急措施,如因職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假。至於服務機關所在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者,如確有執行職務之情形,尚宜比照適用上開規定,以期衡平。

Q4-13: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A: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三)又前開所稱「居住地區」,係指「實際居住地點」,而非戶籍地。至「實際居住地點」係指當事人之「住所地」(當事人以久住之意思繼續居住之地)或「居所地」(當事人非以久住之意思,而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繼續居住之地),而不僅限於一地,並於天然災害發生之際有實際居住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四)至當事人因省親、旅遊等特定事由而短暫寄寓之地,並非住所地或居所地,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惟其如符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仍得依該款規定予以停班(課)登記。

Q4-14: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扣除停止上班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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