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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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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ity

電腦漏洞與入侵系列 第 17

Day 17 - 認識資訊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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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眾多電腦漏洞和入侵手法等資安相關的事情後,也該多了解一些有關駭客入侵方面的法律相關知識。在什麼樣子的情況下會犯了什麼法律條約,還有曾經有過哪些案件判決,就讓我們當成稍作休息來熟悉一下吧!


駭客事件

在2020年5月15日的時候,台灣部分媒體收到來自署名tsailoser的兩封電子郵件。內容如蔡總統與蘇院長的固定周三會面前的準備資料及黨內初選的相關評估。隔天也收到包含了各部會的推薦名單的電子郵件,導致許多推薦人的個資外洩。

經過一年半的調查,檢方透露調取如防火牆、伺服器紀錄等資料仍認為無入侵來源而簽結。

Google也於隔日16日將散布消息的帳號標示為危險帳號,呼籲各界不要隨意散布消息以免觸犯法律及個人資訊受到威脅。


法律刑法

https://grinews.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16/04/%E5%8F%B0%E7%81%A3-3.jpg

關於駭客侵入系統獲取未經授權發送不實檔案,可能會構成以下刑法:

  1. 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上列1、2、3之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1條:行使偽造或變造「準公文書」罪:行使偽造或變造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或違反主管機關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8.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9. 刑法第318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上列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刑法條款節錄自台灣高等檢察署的駭客入侵的刑事責任文章


參考資料

駭客入侵的刑事責任
總統府遭駭 變造文件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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