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前幾集任意門:
第一集:AI國民法官:使用不同的生成式AI來做量刑判斷,結果有何不同?
第二集:AI與量刑一致性的挑戰—詐欺案件的實驗
第三集:基準案件對AI量刑建議的影響——修正實驗
在進一步實驗AI的量刑預測能力時,我進一步告知它我在前篇文章提到的其中一個案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2易74號,實際判刑為1年,接著請它調整其他類似案件的量刑建議。
結果顯示,GPT在某些情況下能夠提供非常接近實際判決的量刑建議,令人驚訝:
從這些結果來看,當提供相似的案件情況,並且告知某個案件的最終判決,GPT的量刑預測與實際結果相當接近。這似乎預示著,若持續進行訓練並提供更多案件資訊,AI在某些領域可能能夠達成相對精準的量刑預測。
然而,當我開始提供幾個型態較不同的普通詐欺案件進行訓練時,它的預測與實際判決大幅偏離,例如在幾個法院判行為有期徒刑6個月的案件,GPT卻預測了1年至4年的預測,這持續表現出GPT目前普遍量刑過重的偏好。
GPT的失準並不意味著它或許「出錯」,而是揭示了更深層次的問題:**法院的量刑是否可以被準確預測?**或者說,量刑是否存在一個固定標準?如果量刑標準過於模糊,這對律師與當事人將是一大挑戰,也會引發對公平性的質疑。
除了預測不同的刑度,我進一步請GPT在閱讀了兩個都是判處同樣刑期有期徒刑六月的新判決,分別是涉及加密貨幣詐欺的李OO案,和涉及投資詐騙的甘OO案,並請GPT分析它認為這兩個案件都判有期徒刑六個月,是否合理?
GPT提出了有意思的見解:
如果**甘OO案**和**李OO案**都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這樣的量刑可能在法律框架內合理,但在案件情節、嚴重性和社會影響方面,兩者有明顯差異,因此判處相同刑期是否完全合理,需進行更深入的分析。
### 1. **案件情節與差異**
- **甘OO案**:
- **詐騙金額**:詐騙70萬元,其中有48萬以「獲利名義」返還受害者,最終尚未返還22萬元。
- **犯罪手段**:甘OO編造虛假的投資房地產和法拍屋方案,欺騙熟人(陳OO)的信任,屬於個人之間的欺詐行為,並無複雜的犯罪網絡。
- **量刑考量**:金額屬於中等範圍,雖未完全返還,但甘OO在行為上顯示有一定的悔意並嘗試返還部分金額,該案可能因此被視為情節較輕。
- **李OO案**:
- **詐騙金額**:涉及的是泰達幣(USDT),轉出總計約15萬顆,市值500萬元,實際交付現金僅100萬元,還有巨額未償還。
- **犯罪手段**:李OO和「賴老闆」聯手策劃詐騙,並涉及電子錢包、加密貨幣的高科技手段,犯罪組織性明顯更高,且具跨境詐騙特性。被告李OO依指示進行現場交易,事後還試圖逃逸,犯罪手段更為嚴重。
- **量刑考量**:此案不僅金額遠超甘OO案,且具高度複雜性,詐騙行為較為惡劣。即使李OO並未獲得全部犯罪所得,但他在詐騙中的參與明顯更具計劃性,並對社會秩序與金融安全構成更大威脅。
### 2. **量刑相同的合理性**
- **案件嚴重性對比**:
- 甘OO案屬於**個人之間的簡單詐欺**,受害人數量少,雖金額不小,但實際犯罪所得並不高。案件的社會影響和複雜程度較低。
- 李OO案則涉及**高科技詐騙**,且金額巨大。此類案件不僅對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失,還涉及加密貨幣的欺詐,這在現代社會中屬於日益嚴重的犯罪,影響面更廣。
- **量刑是否一致**:
如果兩個案件都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從案件嚴重性、犯罪手段和社會影響來看,**李嘉俊案的刑度可能過輕**。詐騙500萬的案件,如果僅判六個月,可能難以達到懲罰和威懾作用,尤其是在當前加密貨幣詐騙案件頻發的背景下。
### 3. **結論:是否合理?**
- **不完全合理**:
- **甘OO案判六個月**可以理解,因為詐騙金額適中,且有部分補償,並顯示出悔意。
- **李OO案判六個月**則可能過輕,因為該案的詐騙金額高達500萬元,且犯罪方式涉及跨境合作和加密貨幣詐騙,具有更高的社會危害性。
總結來說,甘OO案和李OO案的**嚴重性不對等**,如果兩者判處相同的刑度,則李OO案的量刑顯得不夠嚴格。李OO案更具計劃性、社會影響更大,應該被判處比甘OO案**更重的刑期**才更為合理。
GPT 認為兩案判處同樣刑期(6 個月)有欠妥當,因為李OO案的犯罪規模和手段明顯更為嚴重。這樣的觀點引發了對量刑合理性和一致性的反思。
我個人認為,GPT的觀點其實蠻值得思考,因為這兩個詐欺案件在詐騙手法跟詐騙金額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並且加密貨幣詐欺的嚴重性似乎又更高一些。
然而,這兩個案件的也有類似之處,那就是利用虛假的投資機會,勾起人心的貪欲,而達到詐財的手法。
並且,在李OO的案件中,法官綜合考量了有利於與不利於被告的情狀:
「被告犯後就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中學肄業,案發前在香港從事建築業,當時收入為日薪港幣850元,須扶養家中母親等生活狀況(見易卷第154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參與分工之行為僅依「賴老闆」之指示於現場與告訴人進行泰達幣交易之犯罪情節、告訴人於本案交易中僅取得102萬7,000元現金對價(見偵卷第6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之所受損害、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見易卷第100頁)等一切情狀」
其中,他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收入情形、要照顧家中母親,以及其係作為「賴老闆」的幫手。
而甘OO案中,判決書則記載:
「審酌被告有正當工作,本應循正途營生,竟利用陳光榮對其信任,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所為非是,惟考量其為遂本案犯行,期間陸續支付相當金額取信陳光榮,實際犯罪所得非鉅,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且表示願分期返還陳光榮前所交付剩餘款項22萬元,惟陳光榮無法接受以分期方式清償而無法達成合意,被告尚非毫無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及其自陳學歷、現仍有正當工作,毋庸撫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其中,被告是在審理時才坦承犯行,且並沒有完全賠償被害人。
這些後續的情狀亦可能是審判者出於合理的考量,對於這兩案都判處相同刑期的原因。
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量刑涉及的因素非常複雜,包括犯罪情節、金額大小、被告是否認罪、是否賠償被害人等態度等,且不同法院或法官的判斷標準可能不同。正如林鈺雄教授所言:「由於立法者在刑法分則各罪中所設定的法定刑範圍普遍過大...因此法官恣意以及個案差異所引起的平等原則之疑慮,一直是量刑的根本問題。」
通過這一系列實驗,我發現AI雖然能閱讀判決書並根據案件事實提出量刑建議,但在缺乏足夠訓練的情況下,它目前似乎還難以穩定地預測準確的量刑結果。
這或許是因為,儘管案件性質相似,但每個詐欺案的犯罪手法和審理法院(或法官)的標準都存在差異。除非情況像我前述已經經過篩選的三個案件,詐欺金額和情節較為相近,才有可能讓AI給出較精準的預測。
以及,這一次我的訓練主要透過文字對話的方式,而不是建立一個有系統性的資料庫來讓AI記得每一次的判決標準,因此有可能這也是讓AI在評估新的案件時,有可能因為資訊量過大而忘記前面的判決標準。
然而,我相信若持續訓練AI,提供更多案件事實與判決結果,並且更有系統性的提供資料,AI將能藉由大數據分析,提出更有價值的量刑建議。尤其是若將資料的訓練聚焦於特定法院、某類案件,甚至某位法官的所有判決,AI的預測將有可能達到令人信服的精確度。
總結來說,AI在量刑預測方面展現了明顯潛力,但仍然面臨不少挑戰,包括量刑標準的模糊性和案件情節的複雜性。隨著資料品質和專業性的提升,AI未來或許能在法律判決領域成為更加精準的輔助工具。
希望這一系列的實驗與分享能帶給讀者一些啟發!如果對製作一個「AI量刑機器人」有興趣,也可以跟我聯絡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