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邦幫忙

2025 iThome 鐵人賽

DAY 29
0
Security

資安的原罪系列 第 29

【29】資安的原罪 ch.4-3 政府與法律規範

  • 分享至 

  • xImage
  •  

【29】資安的原罪 ch.4-3 政府與法律規範

除了民間學術與企業組織持續努力外,政府亦積極推推動政策、法規規範來強化全體資安。


台灣國家級單位組織

🔹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Administration for Cyber Security, ACS)

ACS(資安署) 負責政策統籌與法規制定,是最高主管機關。

  • 隸屬行政院,為全國資安政策的最高指導單位。
  • 統籌全國資安政策、資安法規、推動資安治理制度。
  • 管理政府機關資安防護、事件通報、演練等。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Cyber Security, NICS)

NICS 為技術研發與政策智庫,提供政府決策技術支援,亦與學界合作。

  • 前身為「行政院資通安全研究院籌備處」,2023 年改制為法人研究機構。
  • 資安技術研發與威脅情報分析。
  • 協助資安產業發展與技術驗證。

🔹 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中心(National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curity Center, NCERT)

NCERT 負責橫向整合部會、產業間的資安資訊流通與應變機制。

  • 負責建立與管理台灣的資安事件通報與應變機制。
  • 統整跨部會、跨產業資安資訊,提升國家整體應變能量。

🔹 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aiwan 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 Coordination Center, TWCERT/CC)

TWCERT/CC 是負責實務應變與國際協作的資安事件處理單位,同時提供民間資安支援。

  • 提供威脅通報與漏洞揭露服務。
  • 維運資安通報平台。
  • 與國際 CERT(如 US-CERT、JPCERT)合作,參與全球資安情報共享。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

FSC 聚焦於金融資安,具監理與規範權。

  • 管理與規範金融機構資安相關法規與機制^1
  • 推動金融資安評鑑制度、雲端資安監控基準^15
  • 強化金融資安聯防機制^16

🔹 資策會(Institu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III)

III 為產業推動角色,與政府機關、學術界、企業聯手強化資安量能。

  • 負責推動國內產業數位轉型與創新應用。
  • 科技法律研究所資安科技研究所 共同支援資安產業發展。
  • 推動產業資安技術、資安演練與人才培育。

政府的角色

政府扮演關鍵推動者與整合者的角色,投過政策制定、技術支持、法令規範到產業推動,能夠有效引導社會前進方向,以下列出些近期與資安相關的政策實踐例子:

引導協助

引導並協助企業及民間機構:

  • 鼓勵民間機構加入資安防禦聯盟,建構橫向資訊共享與區域聯防機制,以強化整體社會數位韌性。^31 ^10 ^13
  • 推廣資安法律、技術與產業發展,協助產品通過安全驗證與標準檢測。^24 ^37 ^38
  • 設立資通安全績效獎勵辦法,提升資安治理誘因。 ^30
  • 邀請業者參與防詐工作,例如網路服務商共同打擊犯罪。 ^24

責任標準

政府透過立法明確資安責任標準:

  • 要求企業資安事件需通報,並負起賠償與補救責任。^5 ^22 ^23 ^32 ^40
  • 訂定資安產品應符合的安全標準,禁止使用具有資安風險的設備。 ^39 ^12 ^27 ^6 ^25
  • 推動實名制與「KYC(Know Your Customer)」原則,強化身分驗證機制,降低匿名犯罪風險。 ^24
  • 制定資安管理準則,強化企業治理與稽核能力。 ^18

打擊犯罪

政府執法機關負責防制網路犯罪、維護個人隱私及資通環境安全:

  • 摧毀網路犯罪基礎設施。 ^3 ^4 ^8 ^11 ^2 ^35 ^41
  • 逮捕網路犯罪份子。^7
  • 摧毀惡意程式。^36

台灣目前與資安相關的常見法律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8至363條)

  • 非法侵入電腦或系統資源
  • 未經授權變更、刪除或干擾電磁紀錄
  • 傳輸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式
  • 蓄意破壞電腦系統或儲存資料

資通安全法

  • 建立資安責任等級制度
  • 規定資安事件的通報機制與時效
  • 要求設置資安管理機制與防護措施
  • 建構政府資安治理整體架構,強化跨部門協調應變能力

電子簽章法

  • 針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安全機制進行規範
  • 涉及身分認證、交易安全、數位憑證等應用層面
  • 確保在電子交易中的可信度與法律保障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至319條)

  • 使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談話、隱私部位等。
  • 錄音、錄影、拍照或以電磁方式竊錄前述內容。
  • 意圖散布、販售竊錄內容者。

隱私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規

法律類別 主要法律 保護對象
隱私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個人資料、通訊內容、影像等隱私資訊
智財權 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 創作作品、技術發明、品牌標誌、企業機密等資訊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雖具備一定保障,但在跨境傳輸與資料主體權利保障上,與 歐盟GDPR 相比仍有待補強,目前已提出修法草案,方向包括明確化同意機制、提高違規罰責、以及設立個資保護機構等。


✍️ 筆者心得

可以觀察到,全球各國政府正積極發揮其角色與優勢,透過立法與政策逐步改善資安環境;執法機關之間的國際合作也愈加頻繁,對跨國網路犯罪的打擊成果令人振奮,展現出希望與可能性。

筆者也提供一些想法:

1. 擴大全民參與

現行法規主要著重在對企業或組織的照顧、督導與協助,較少針對一般民眾。除了持續要求企業負起資安責任外,可以考慮將一般民眾納入資安治理體系,例如制定適用於一般民眾的資安事件通報與處理辦法;推動資安標章制度,讓消費者可依標章選擇具安全保障的產品或服務等。當全民皆具備基本的資安意識並積極參與,也許就能主動促使企業提高資安水準,形成正向循環。

2. 資源整合、化繁為簡

目前資安強化多依賴各機構自行建構能力,難免容易產生資源重複、效率低落的問題。也許可以嘗試一些方向,像是由政府主導培育「中央資安部隊」,具備規模與資源優勢,強化技術實力並促進經驗交流,並提供如資安事件應變支援、滲透測試等共享型服務,降低單一單位的負擔。若各單位各自為政、資源分散,很難發揮出有效防禦;但若能集中資源、統合力量,則有機會打造出真正具備高強度防護力的壁壘。

3. 打造國際防線

面對跨國網路犯罪,單一國家的防禦往往難以全面應對,因此建立穩固的國際合作機制至關重要,可以考慮建立「資通安全聯防聯盟」,簽署跨國合作備忘錄(MOU),共享情資與技術資源,推動跨境犯罪引渡協定,共同對抗來自特定惡意國家的威脅。與其單靠提升防護力,從源頭打造一個網路犯罪不利於滋生的國際環境,或許更具長遠效益。


上一篇
【28】資安的原罪 ch.4-2 企業治理
下一篇
【30】資安的原罪 ch.4-4 公民意識
系列文
資安的原罪30
圖片
  熱門推薦
圖片
{{ item.channelVendor }} | {{ item.webinarstarted }} |
{{ formatDate(item.duration) }}
直播中

尚未有邦友留言

立即登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