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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金融數據分析與區塊鏈應用實作:從網頁到計量交易模擬系列 第 42

從「台銀10.2億公債案」談即時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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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台銀10.2億公債案」談即時金融風險 & 不起訴後還能不能強制執行?

事件脈絡:台銀前襄理 2000 年侵占無記名公債、潛逃海外;北檢於 2025 年以追訴期屆滿做出不起訴處分,先前扣得約 6.6 億已判返還台銀。案件新聞脈絡可參考近期報導。 0


01|即時金融(Real-Time Finance)下的三大制度風險

A. 內控即時化落差
清算、撥付、跨境走秒級,但覆核與稽核仍走日/季節奏,形成「快執行、慢監理」的時間差

B. 身分/資產匿名性
無記名或高度匿名化載體(例如歷史上的無記名債票、當代冷錢包等)提高追償難度;憲法法庭過去即曾就無記名公債的權利保護與救濟提出見解,凸顯制度設計的兩難。 1

C. 法遵與RegTech落後風險
異常偵測若非即時,境內外分拆、層層轉匯更難攔截。

工程做法建議

  1. 核心系統加上職權分離+多因子交叉授權;
  2. 導入即時監理科技(RegTech):行為特徵、關聯圖譜、異常閾值告警;
  3. 資產可追蹤性:以登記/託管/代管台帳、唯一性標識(如序號、UTXO/交易雜湊)輔助內外稽核。

02|法律焦點一:不起訴之後,還能「強制執行」嗎?

重點一句話:刑事「不起訴」≠ 民事「不能執行」。要不要、能不能執行,取決於有沒有「執行名義」

2.1 什麼是「執行名義」?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需要「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法院調解/和解成立並附強制力、公證書具強制力者…)。沒有這類文件,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扣押、拍賣。 2

2.2 不起訴之後的三種情境

  • 情境A|先前已查扣並經法院裁判發還
    被扣押的款項(如新聞所述的 6.6 億)在既有判決/裁定下返還,這一部分等於已完成執行。後續沒有「再執行」的空間,因為已執行完畢。 3
  • 情境B|尚有未追回的款項,但沒有民事執行名義
    需要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提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具強制力的公證/調解)。取得後,才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扣薪等)。 4
  • 情境C|有執行名義,但找不到財產
    法院可受理執行,但若被執行人無在台資產或資產藏海外,實務執行難度高(需跨境協助、資產調查)。

補充:民事請求也會受時效影響;是否過時效及起算點,需看請求種類與個案資料(建議由律師就個案文件判斷)。


03|法律焦點二:不起訴後,能不能回台灣?

  • 就同一刑案:因追訴期完成而不起訴,通常表示該案不再有刑事通緝效力;就此案本身而言,回台一般不會因這個案件被逮。
  • 但仍有兩個風險
    1. 民事面:若債權人(如銀行)另行取得或已取得「執行名義」,回台後名下財產可能被民事強制執行。 5
    2. 其他法律程序:若另有未結案件或行政處分、旅外文件問題,入境時仍可能引發其他法律效果(與本案無關,但需自行確認)。

04|給金融單位的「即時風險」技術清單(實作向)

  • 資料面
    • 交易圖譜化(Graph)+關聯實體解析(KYC/ KYT);
    • 建立「無記名/高匿名」資產的鏈外對照台帳或第三方託管憑證流。
  • 模型面
    • 即時序列異常偵測(z-score、EWMA、HMM、AutoEncoder);
    • 角色/職權行為基線(UBA/UAM)+離群權限使用告警。
  • 流程面
    • 雙人以上即時覆核閘(maker-checker);
    • 高額、非典型、跨境轉匯觸發**強制延時(cool-down)**與人工覆核;
    • 對帳自動化+不可否認稽核鏈(hash 日誌)。

05|讀者版 QA(快速複習)

Q1:不起訴=沒事了、也不用還錢?
A:不是。不起訴只代表刑事不再追;民事(返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仍可依法主張,但要有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 6

Q2:沒有判決,能直接強制執行嗎?
A:不行。你需要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具強制力的調解/和解、公證書等執行名義。 7

Q3:人回台灣會不會被抓?
A:就「本案」在追訴期完成而不起訴的情形,通常不會因本案再被羈押;但不影響債權人民事執行或其他案件的法律效果。 8


來源與延伸

  • 司法院/各地院對「民事強制執行與執行名義」的官方說明(一般性原則與流程)。 9
  • 近期新聞:台銀公債案「追訴期屆滿、不起訴」與已返還款項之情形。 10
  • (背景脈絡)無記名公債的救濟與保護爭議,見憲法法庭既往解釋與說明。 11

⚠️ 本文為一般性技術與法制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若涉及具體權利救濟或時效計算,請檢附個案文件,洽專業律師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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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台銀公債案談即時金融的潛在風險與法律灰區


🧩 一、事件回顧:消失的10.2億公債

2000年,台灣銀行松江分行襄理陳守樸利用職務之便,侵占309張無記名公債,市值高達10.2億元。案發後他潛逃大陸,再轉往美國,直到2025年才因追訴期屆滿而獲不起訴。
檢調雖追回6億餘元,但主嫌未歸案,也未承擔刑責,留下許多法律與金融制度的反思空間。


⚡ 二、即時金融(Real-Time Finance)的制度風險

近年銀行與證券交易全面數位化、即時化,資產轉移的速度遠超過傳統監管機制。
此案若發生在今日,可能會出現更快的跨境轉移與加密資產洗錢

風險類型 說明 實例或啟示
系統風險 即時清算(RTGS)缺乏人為覆核,可能被內部人濫用 銀行內部人可瞬間轉移數億資金
身份風險 無記名或匿名化資產難以追蹤 類似「無記名債券」或「冷錢包」資產
法遵延遲 金融法規更新速度落後於科技變化 例如洗錢防制法與跨境虛擬資產監管
資訊落差 系統內外部稽核無法同步監控 容易造成「資訊黑洞」或內控失靈

💡 啟示: 金融科技越快,監理科技(RegTech)就必須更即時。若仍依循舊有紙本或季度稽核,將難以防範「即時風險」。


⚖️ 三、法律視角:追訴時效與不起訴之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貪污罪追訴期為25年。時效一旦屆滿,即使被告行為明確,也不得再追訴。
因此檢方依法對陳守樸處分「不起訴」,並不代表他無罪,而是**「時間到了,國家失去追訴權」**。

🔹 那他要還錢嗎?

若被害單位(台銀)已獲法院判決返還部分金額,則屬民事財產返還。
但主嫌未歸案,其個人不法所得若未查扣,也難以再追回。
這揭示:刑事不起訴 ≠ 民事免責,但實務上往往難執行。


✈️ 四、能回台灣嗎?法律後果分析

理論上,既然不起訴處分已確定,陳守樸回台後不會再被逮捕
但若同案有其他未結附帶民事訴訟,或金融機構另提求償案,仍可能面臨民事追償責任
此外,他可能被列為銀行業永久拒聘名單,且名譽受損難以回復。


🧠 五、結語:即時金融時代的倫理與監理並行

科技讓金融加速,但也放大人性的缺口。
AI、區塊鏈、RegTech 可以協助監控異常交易,但最終仍需建立信任與透明機制
每一筆交易背後,都是制度信任的考驗。

💬 若我們能讓「即時風險」被即時監理,
才能真正讓金融科技成為社會的穩定力量。


📘 延伸閱讀

  • 《洗錢防制法》:跨境匯款與虛擬資產監管
  • 金融監理沙盒(FinTech Sandbox)實驗案例
  • 《ETtoday 新聞雲》〈監守自盜公債10.2億!台銀前襄理躲美國通緝25年獲不起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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