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章從35條~51條,這一章主要是說誰可以幫製造商做第三方 Conformity Assessment(符合性評估),以及這些機構要符合什麼資格與要求。
EU 會員國要把可以執行 CRA 符合性評估的機構,正式通知 Commission(歐盟執委會)及其他會員國。
簡單來說,EU 要確保「有足夠的第三方機構可以幫企業做 CRA 符合性評估」。
誰負責審查和管理 Notified Bodies
每個 EU Member State 都要指定一個 Notifying Authority(通知主管機關),負責:
Notifying Authority 自己也必須保持公正、獨立,不能和 Notified Body 有利益衝突。
「我們怎麼審查、指定、通知及監督 Notified Body」的程序,告訴 Commission。
如果之後程序有修改,也要通知 Commission。而 Commission 會把這些資訊公開給大家查詢。
一個機構如果想成為 CRA 的 Notified Body(公告機構),本身必須具備哪些資格。
| 重點 | 要求 |
|---|---|
| 法律資格 | 必須依法成立,具有法律人格。 |
| 獨立性 | 必須是獨立的第三方,不能與受評估的產品或企業存在利益衝突。 |
| 不得參與產品本身 | 機構及其人員不能同時擔任產品的設計、開發、製造、進口、銷售、安裝、維護等角色。 |
| 專業能力 | 必須具備足夠的技術能力與專業人員,了解附件一、Harmonised Standards(調和標準)、Common Specifications(共同規格)及相關 EU 法規。 |
| 足夠資源 | 必須有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及程序,能執行附件八所要求的符合性評估。 |
| 公正性(Impartiality | 評估結果不能受到商業、財務或其他利益影響;人員薪酬也不能依評估數量或結果決定。 |
| 責任保險 | 原則上必須有適當的責任保險,除非 Member State(會員國)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
| 保密 | 必須保護製造商的機密資訊、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 |
| 標準與協調 | 必須參與相關標準化活動及 Notified Bodies 的協調工作,並遵循協調小組形成的相關指引。 |
| 收費與程序 | 評估程序與條件必須公平、合理、透明,不應造成企業不必要的負擔,並應考慮 Microenterprises / SMEs(微型企業/中小企業)的情況。 |
如果符合性評估機構符合相關 Harmonised Standards,就可以「推定」符合 Article 39 對公告機構的要求。
1. 確認資格
2. 公告機構負最終責任
3. 必須取得製造商同意
4. 保存相關文件
符合性評估機構要成為 Notified Body,必須向所在地會員國申請,並提出「我能評估什麼、怎麼評估,以及我符合 Article 39 的證明」。
1. 向哪裡申請
2. 申請需要提供的資料
3. 沒有認證證書怎麼辦
今天先到這邊~明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