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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探索CRA奇妙之旅!系列 第 11 篇

Day 11|CRA 第四章 NOTIFICATION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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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繼續把第四章看完~

Article 43

申請通過後,會員國正式把機構通知給 EU;沒有異議後,機構才取得 Notified Body 身分。

  • 1. 只有符合資格的機構才能被通知

    • Notifying Authority(通知主管機關)只能通知符合 Article 39 要求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符合性評估機構)。
  • 2. 通知方式

    • Notifying Authority 會透過歐盟執委會管理的 NANDO system(New Approach Notified and Designated Organisations 資訊系統)通知 **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執委會)**及其他 Member States(會員國)。
  • 3. 通知內容

    • 必須說明:
      • 可執行哪些 Conformity Assessment Activities(符合性評估活動)
      • 可使用哪些 Conformity Assessment Modules(符合性評估模組)
      • 可評估哪些 Products with Digital Elements(具數位元素的產品)
      • 相關的 Attestation of Competence(能力證明)
  • 4. 沒有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認證證書)

    • 如果通知不是依據 Article 42 的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 Notifying Authority 必須提供相關文件。
      • 證明該機構具備執行符合性評估的能力。
      • 並說明如何持續監督該機構,使其繼續符合 Article 39。
  • 5. 何時可以正式開始工作

    • 如果使用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 Commission 或其他 Member States 在 2 週內沒有提出異議,即可執行 Notified Body 的工作。
    • 如果沒有使用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 等待期間為 2 個月。
    • 只有完成上述程序且沒有異議的機構,才正式被視為 CRA 的 Notified Body(公告機構)。
  • 6. 後續變更也要通知

    • 如果 Notified Body 的通知內容之後有重大相關變更,也必須通知 Commission 及其他 Member States。

Article 44

EU 幫每個 Notified Body 發一個「識別編號」,並公開它可以評估哪些產品/活動,而且清單要持續更新。

  • 1. 分配識別編號

    • 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執委會)會為每一個 Notified Body(公告機構) 分配一組 Identification Number(識別編號)。
    • 即使同一個機構同時依據多項 EU 法規被通知,仍只會有一個識別編號。
  • 2. 公開公告機構清單

    • European Commission 會公開 Notified Bodies List(公告機構清單)。
    • 清單至少包含:
      • Notified Body 名稱
      • Identification Number(識別編號)
      • 被授權執行的 Conformity Assessment Activities(符合性評估活動)
  • 3. 持續更新

    • European Commission 必須確保這份清單持續保持最新狀態。

Article 45

Notified Body 如果不再符合資格,EU 可以限制、暫停或撤銷它的資格;即使它停止工作,原本的案件與文件也不能因此消失。**

  • 1. 不再符合資格時,可限制、暫停或撤銷

    • 如果 Notified Body(公告機構):
      • 不再符合 Article 39 的要求,或
      • 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
    • Notifying Authority(通知主管機關)可以依違規嚴重程度:
      • **Restrict(限制)**通知範圍
      • **Suspend(暫停)**通知資格
      • **Withdraw(撤銷)**通知資格
    • 並且必須立即通知 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執委會)及其他 Member States(會員國)。
  • 2. 通知被限制、暫停或撤銷後

    • 如果 Notified Body 被限制、暫停、撤銷資格,或停止營業:
      • Member State 必須採取適當措施。
      • 確保該機構尚未完成的案件/文件:
        • 轉交給其他 Notified Body 繼續處理,或
        • 保存並提供給負責的 Notifying Authority 或 **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y(市場監督主管機關)**查閱。

Article 46

如果 EU 懷疑 Notified Body 的能力或資格有問題,Commission 可以調查;確認真的不符合,就要求會員國採取改善措施,必要時撤銷其資格。

  • 1. 歐盟執委會可以調查

    • 如果 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執委會)懷疑 Notified Body(公告機構):
      • 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或
      • 不再持續符合其資格與義務,
    • 就可以進行調查。
  • 2. 會員國必須提供資料

    • Commission 要求時,負責通知的 Member State(會員國)必須提供:
      • 當初為什麼通知這個機構的依據
      • 證明該機構持續具備能力的相關資料
  • 3. 調查資料必須保密

    • Commission 在調查過程取得的敏感資訊,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
  • 4. 確認不符合資格時

    • 如果 Commission 確認 Notified Body:
      • 不符合資格,或
      • 已經不再符合資格,
    • Commission 會通知該 Member State。
    • Member State 必須採取必要的矯正措施(Corrective Measures)。
    • 必要時可以進一步 De-notification(撤銷公告機構資格)。

Article 47

公告機構負責「實際執行符合性評估與後續監督」。發現不符合 → 要求改善;沒有改善 → 不發證,或暫停/撤銷既有證書。

  • 1. 依規定執行符合性評估

    • Notified Body(公告機構)必須依照 Article 32 及 Annex VIII 規定的符合性評估程序執行評估。
  • 2. 評估要適度,不造成不必要負擔

    • 符合性評估應採取 Proportionate(相稱/適度) 的方式。
    • 應考慮:
      • 企業規模,尤其是 Microenterprises / SMEs(微型企業/中小企業)
      • 所屬產業
      • 組織結構
      • 產品與技術的複雜程度
      • Cybersecurity Risk Level(資安風險程度)
      • 產品是否為大量或連續生產
  • 3. 不能因為適度就降低資安要求

    • 雖然評估要避免企業承受不必要負擔,但仍必須維持 CRA 要求的:
      • 嚴謹程度(Degree of Rigour)
      • 保護程度(Level of Protection)
  • 4. 不符合要求 → 不發證

    • 如果 Notified Body 發現製造商的產品不符合:
      • Annex I
      • 或 Article 27 所提到的相關 Harmonised Standards(調和標準)
      • 或 Common Specifications(共同規格)
    • 必須要求 Manufacturer(製造商)採取 Corrective Measures(矯正措施)。
    • 在問題改善前,不得核發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符合性證書)。
  • 5. 已經發證,但後來發現不符合

    • 如果產品已取得證書,但後續監督發現產品已經不符合 CRA:
      • 必須要求製造商採取矯正措施。
      • 必要時 Suspend(暫停) 或 Withdraw(撤銷) 證書。
  • 6. 矯正措施沒有效果

    • 如果製造商:
      • 沒有採取矯正措施,或
      • 採取措施後仍沒有達到要求,
    • Notified Body 可以依情況:
      • Restrict(限制)
      • Suspend(暫停)
      • **Withdraw(撤銷)**相關證書。

Article 48

如果企業不同意 Notified Body 的決定,會員國必須確保有正式的申訴管道。

  • 1. 必須提供申訴機制

    • Member States(會員國)必須確保存在一套 Appeal Procedure(申訴程序)。
    • 讓受到 Notified Body(公告機構)決定影響的相關方,可以對該決定提出申訴。
  • 2. 申訴對象

    • 主要是針對 Notified Body 在符合性評估過程中的決定,例如:
      • 不核發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符合性證書)
      • 暫停證書
      • 撤銷證書

Article 49

公告機構不能「自己評估、自己知道」;重要的證書變化、資格變化及評估結果,都要向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公告機構提供資訊。

  • 1. 必須通知 Notifying Authority(通知主管機關)
    • Notified Body(公告機構)必須告知:
      • (a) 證書的重大處置

        • 拒絕核發(Refusal)
        • 限制(Restriction)
        • 暫停(Suspension)
        • 撤銷(Withdrawal)
        • 的相關證書。
      • (b) 影響通知資格的情況

        • 任何可能影響其 Notification(通知資格) 範圍或條件的情況。
      • (c) 市場監督機關的資訊要求

        • 如果 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y(市場監督主管機關) 要求提供符合性評估相關資訊,必須通知 Notifying Authority。
      • (d) 符合性評估活動

        • Notifying Authority 要求時,必須提供:
          • 在其通知範圍內執行的符合性評估活動
          • 其他相關活動
          • Cross-border Activities(跨境活動)
          • Subcontracting(分包) 情況。
  • 2. 與其他公告機構分享資訊
    • 如果其他 Notified Bodies 也對相同的 Products with Digital Elements(具數位元素的產品)執行類似符合性評估:
      • 必須分享與**負面評估結果(Negative Results)**相關的重要資訊。
      • 如果對方提出要求,也要提供**正面評估結果(Positive Results)**的相關資訊。

Article 50

歐盟執委會負責讓各會員國的「通知主管機關」互相交流經驗,讓各國的 Notified Body 管理方式能夠更加一致。

Article 51

歐盟建立一個「公告機構協調小組」,讓不同國家的公告機構互相協調、交流,會員國也要確保自己通知的公告機構參與。

  • 1. 歐盟執委會負責建立協調機制

    • 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執委會)要確保各 Notified Bodies(公告機構) 之間有適當的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協調與合作)。
    • 透過 Cross-sectoral Group of Notified Bodies(跨產業公告機構小組) 來進行。
  • 2. 會員國確保公告機構參與

    • 各 Member States(會員國)必須確保自己所通知的 Notified Bodies 參與這個小組的工作。

這一章終於結束了!明天繼續看下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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