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繼續把第四章看完~
申請通過後,會員國正式把機構通知給 EU;沒有異議後,機構才取得 Notified Body 身分。
1. 只有符合資格的機構才能被通知
2. 通知方式
3. 通知內容
4. 沒有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認證證書)
5. 何時可以正式開始工作
6. 後續變更也要通知
EU 幫每個 Notified Body 發一個「識別編號」,並公開它可以評估哪些產品/活動,而且清單要持續更新。
1. 分配識別編號
2. 公開公告機構清單
3. 持續更新
Notified Body 如果不再符合資格,EU 可以限制、暫停或撤銷它的資格;即使它停止工作,原本的案件與文件也不能因此消失。**
1. 不再符合資格時,可限制、暫停或撤銷
2. 通知被限制、暫停或撤銷後
如果 EU 懷疑 Notified Body 的能力或資格有問題,Commission 可以調查;確認真的不符合,就要求會員國採取改善措施,必要時撤銷其資格。
1. 歐盟執委會可以調查
2. 會員國必須提供資料
3. 調查資料必須保密
4. 確認不符合資格時
公告機構負責「實際執行符合性評估與後續監督」。發現不符合 → 要求改善;沒有改善 → 不發證,或暫停/撤銷既有證書。
1. 依規定執行符合性評估
2. 評估要適度,不造成不必要負擔
3. 不能因為適度就降低資安要求
4. 不符合要求 → 不發證
5. 已經發證,但後來發現不符合
6. 矯正措施沒有效果
如果企業不同意 Notified Body 的決定,會員國必須確保有正式的申訴管道。
1. 必須提供申訴機制
2. 申訴對象
公告機構不能「自己評估、自己知道」;重要的證書變化、資格變化及評估結果,都要向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公告機構提供資訊。
(a) 證書的重大處置
(b) 影響通知資格的情況
(c) 市場監督機關的資訊要求
(d) 符合性評估活動
歐盟執委會負責讓各會員國的「通知主管機關」互相交流經驗,讓各國的 Notified Body 管理方式能夠更加一致。
歐盟建立一個「公告機構協調小組」,讓不同國家的公告機構互相協調、交流,會員國也要確保自己通知的公告機構參與。
1. 歐盟執委會負責建立協調機制
2. 會員國確保公告機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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