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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CRM 智財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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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A)需求方已經發表在[期刊]上的處理程序[輸入資料][輸出資料][運算方法]

需求方並從(B)技術轉移顧問 [取得 GPL Framework 技術]

教導 (C)[編程公司] 依據 [取得Framework] 標準編程

請問智財權歸屬是 !!!!

GNU GPL 是一種授權聲明。如果有一個軟體宣稱它是以GPL 釋出的,就表示它是完全自由的,並同時還會提供原始碼讓人任意得下載、使用、複製,或是販賣、修改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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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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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iT邦新手 5 級 ‧ 2012-01-04 11:27:18
  1. (A)需求方已經發表在[期刊]上的處理程序[輸入資料][輸出資料][運算方法]

這裡的程序方法,若符合專利要件,需求方有申請專利的話,就有專利權;若超過六個月未申請,就會變成公共財(先前技術)。這裡出自需求方的程式碼(如果有的話),需求方是這部分程式碼的著作權人。

  1. 需求方並從(B)技術轉移顧問 [取得 GPL Framework 技術]

GPL Framework 技術,假設叫他 X Framework 好了(簡稱 X),X 原來的開發者(可能是個人、社群或公司)擁有 X 的著作權,只是他們利用 GPL 對公眾授權釋出 X 而已。其他人拿到了 X 也不會取而代之變成 X 的著作權人。

  1. 教導 (C)[編程公司] 依據 [取得Framework] 標準編程

著作權法看的就是,誰創作的(誰 coding),著作權就是誰的。需求方教導編程公司去編程,就要看雙方認為那是共同開發,還是技術指導。如果單純只是技術指導,固然可以收諮詢教育費用,但開發若純由編程公司的程序員在了解技術後所自行開發完成的話,那這裡的著作權就會是屬於編程公司的,而與需求方沒有關係。反之,如果需求方有提供其程式碼使編程公司可利用,則這部分的著作權當然還是需求方的,只是授權給編程公司來用的。

但重要的是,X 是一個 GPL Framework,如果後續開發的程式碼(不論是需求方的、或是編程公司編出來的)有利用到 X 的程式碼,並且要進行散布,就必須依照 GPL 提供程式源碼給用戶。也就是說,GPL 雖然沒有要改變著作權人的地位(誰寫的、誰就是著作權人,這不會有改變),但 GPL 是要求著作權人在利用 GPL 程式碼而產出衍生作品時,也一定要用 GPL 來釋出,才符合規範。如果不想符合開放源碼的規範,那一開始就不應該利用 X 來開發。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跟開放源碼授權相關的問題其實可以到中研院 自由軟體鑄造場 (OSSF) 的討論區問:http://www.openfoundry.org/tw/law-and-license-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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