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小弟學生時期潛水多年
剛出社會做第一份工作後第一次發文,有任何錯誤請指教
小弟目前在一間傳產做MIS
這陣子公司積極在推電子化,我負責的是人事這塊
最近在做的項目是:面試用填寫資料的程式
簡單來說就是從104履歷抓取我們需要的資料放入資料庫(人資可事先作業),等面試者到場後確認資料無誤(可修改)後,請他親自勾取「無造假聲明的核取方塊」
老闆的疑慮是這樣的但書很沒有效力
我的觀點是:
1.程式在 Github 上都有版本紀錄,可以清楚得知程式邏輯是需要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但老闆並不買單
2.提出簽署同意書,內容是上述履歷資料的但書(不過好像有點違背電子化的理念)
我看了法規都是關於電子簽章法的內容,不過也想到有些銀行也是用核取同意在開戶的
找不到一個完善的理由來支持目前的作法
謝謝觀看
這麼重視法律效力的老闆, 怎麼會沒有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常年坐鎮, 卻要求一位非法律專科的工程師來解釋這個問題呢?....這個連電子簽章法都還用不到, 1804 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早就幫你想好契約自由原則了....
高中社會公民課有教, 請翻開民法總編, 契約自由原則:
指在私法關係中,個人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或禁止規定下,得自由締結契約形成私法關係,不受國家干涉。
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G000217-1.pdf
https://www.orientallawpro.com/knowledge/index2.php?id=78
其內涵包括:
有沒有看到最後一項? 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 並不影響契約的有效性, 包括: 口語, 手寫, 文書, 錄音, 傳真, 按印, 甚至.....電子勾選. 基於此個人的自由意思,其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
我講的老闆不信? 好嘛, 那我們看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在裁判書裡面的倒數第二段):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不限於當事人間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將各方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並未成立。倘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依社會通念,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即可認為默示之意思表示。又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無違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即無不可。另證明事實之證據資料,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去年才剛判的, 老闆信不信?
而且這個判決出來之後, 後面接連有 14 個訴訟案件, 都引用這個見解...
(連法院判決書都不信? 那還能信誰?)
如果有人跳出來大喊: 那個勾選無效!...那個勾選是假的!...那個勾選是意思表示不一致!....等等反對意見的話, 那麼這個持反對意見的人, 就必須負法律上的舉證責任, 並且經法院驗證, 確認其反對證據能推翻你們論述, 予以裁決之後, 才能撤銷那個契約的效力.
(因為你們締約當下, 契約就已經開始受到法律的保護, 他若要推翻此契約, 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裁判才有效力, 不是嘴吧大聲喊喊, 契約就可以被推翻的)
你想想看, 他要如何舉證才能推翻這個契約?
是他舉證比較困難, 還是你們論證比較困難?
法界名言: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更何況, 你們還有很多手段, 可以鞏固這個證據力....
(簡單來個現場第三證人, 或錄音錄影佐證就夠了...)
再來看其他的例子:
以上哪個不是用電子式表達同意?
(老闆還想聽工程師繼續亂掰下去嗎? 要不要聽律師的比較快...)
留個框讓面試者最後電子簽名即可,像銀行或辦電話卡時會簽名一樣,有法律效力
您的問題很好,您去申請LINE PLY 、線上刷卡、下載軟體...等
也都勾選 申明(授權)等資訊,
然後下一步。
一樣有法律效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