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上頭突然要緊急重簽保密合約,
合約內容如下,
我只是一個底層不起眼的爆肝工程師,
對法律不太懂,
只感覺哪邊怪怪的,
但又說不出個所以然,
想問問各位前輩們,
這種合約是否是正常沒陷阱的?
(這個版本的保密合約目前還沒簽)
保 密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XXX(以下簡稱本人)服務於 XXX 參與 XXX(以下簡稱本專案)願遵守OO部OO署下列相關規定,
如有違反,願受法律制裁並賠償一切損失,絕無異議。
一、 本人將恪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法規及OO部OO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PIMS)之政策、目標,及各項作業規範與流程之要求。
二、 本人違反本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本署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本人同意無條件負
擔全部責任,包括因此所致OO部OO署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一切費
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本署提出請求,經OO署以書面通知本人提供
相關資料,本人應合作提供,絕無異議。
三、 本人應服從OO部OO署之工作指示、工作調派及工作規則。非經OO部OO署同意,不得攜帶可攜式資訊設備及儲存媒體進出機房。
四、 本人將確實遵守OO部OO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PIMS)相關規範與程序,
並不得帶領未經允許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五、 因工作知悉、持用之任何相關文件、工作內容與媒體檔案等,本人應絕對保守機密,非
經OO部OO署同意,不得拷貝留底或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遞供作其它用途,
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保密義務至少為本案終止或解除
後15 年。
六、 本人將遵守OO部OO署委外合約之要求,若因作業疏失或違反規定而產生
個人資料事件造成OO部OO署損失,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想到一個...
離職後的第14年
第三方請OO部OO署轉寄要我提供銀行帳密房地權狀,
因為保密義務我好像必須單方面合作提供?
感覺有點像賣身契?
而且還是合法的? 雖然不合理且一般應該不會這麼做
如果只資料保密我沒問題,
但 三、 本人應服從OO部OO署之工作指示、工作調派及工作規則。
這句話我違反的機會太大,對方需求變動太頻繁,晚上能抽空幫忙的時間有限
所以如果我違反且對方擴大解讀的話,
我怎麼自我保護減少傷害
依據這篇的說法
15 年似乎久了點
除非你是國防
部神盾
署之類的單位
我沒看合約內容, 但就算你知道合約裡面有任何不平等之事, 你能:
其實不管內容如何, 當你的身分是員工的時候, 並沒有太多選擇;
這件事情拿來當法務條文的辯論很不錯, 但對你的決策沒有幫助.
你眼前只有兩種選擇而已.
當員工的選項不是1就是2?
當然15年是太不合理!但你如果要這份工作,能不簽嗎?
雷神大這是老一輩的看法
我也完全贊同
提個前兩年的例外情形
有個員工不簽仍然保有工作
保密協議寫的是「任職期間之產出創作發明設計,權利歸公司所有」
是很制式也很合理的條款
但由於該員工是 part-time
每週工時 2.5 天,另外 2.5 天有另外接案
他不想被此條「模糊」地限制
就沒簽這份協議
後來
後來公司既沒改協議,也沒強迫他簽,也沒資遣他
沒改協議,也沒強迫他簽,也沒資遣他
大概是重要人物吧~沒他會倒..
如果不簽而解約的話,算自主離職還是被資遣?
如果當前事務還沒完成的話,是否直接被當成違約?
要談判合約內容, 自己這邊一定要有足夠的武力待命, 不能兩手空空, 只靠一張嘴就去談....
幾年前我跟客戶要簽個顧問約, 當時客戶連自己打算要做甚麼都還很模糊, 所以合約內容只能訂個大方向, 無法寫出具體的項目和驗收方法.
合約送上去客戶同意, 轉給會計師法務審查的時候, 法務退回, 堅持要寫出最後結果和驗收內容. 但這目標不可能達成, 我就跟對方法務在合約上一來一往好幾回, 逐字斟酌, 把所有爭議都講出來給她聽, 最後問他一句:
你現在知道狀況是這樣了, 還要堅持嗎? 不然你來寫, 看看合約該如何寫, 才能符合客戶目前要跟我簽的情境?
然後我就放著再也不理他了......
兩周後合約過關, 內容維持我寫的那些....
我敢這樣去盧法務, 是因為看穿他根本沒有仔細看懂合約內容, 只是依照一般常見的情境就想要隨便改一下; 所以他回我的每一步棋都被我戳破, 到最後無法自圓其說, 只能同意我的說法.
談合約前先惦惦看你對公司有多重要?
有沒有重要到可以為你一個人改合約?
如果可以當然很好, 但通常都是不行...
畫重點談合約前先惦惦看你對公司有多重要? 有沒有重要到可以為你一個人改合約? 如果可以當然很好, 但通常都是不行...
我完全同意
所以我接的所有案子
都不簽約
!! 可以不簽約???
舜~
當然可以不簽,但接下來應該是離職或調單位。
我遇過一次修改保密切結書內容的,但這也是雙方角力很久的結果,畢竟修改內容也會影響後來的廠商。
這離職算是我自主解約(不確定是否會有其他賠款...因為之前簽都沒在看也沒留@@) 還是 被解約?
舜~若確定被離職~請先找勞工局~詢問是否可以領到
資遣費、失業相關給付
參考:
https://www.mol.gov.tw/23323/23324/23371/
保 密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XXX(以下簡稱本人)服務於 XXX 參與 XXX(以下簡稱本專案)願遵守OO部OO署下列相關規定,
如有違反,願受法律制裁並賠償一切損失,絕無異議。
一、 本人將恪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法規及OO部OO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PIMS)之政策、目標,及各項作業規範與流程之要求。
管理制度是否有追朔既往,以後改了還要你認帳嗎??應該是簽訂現有的版本,並且你要留底存檔。
二、 本人違反本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本署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本人同意無條件負
擔全部責任,包括因此所致OO部OO署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一切費
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本署提出請求,經OO署以書面通知本人提供
相關資料,本人應合作提供,絕無異議。
第三人涉訟關你什麼事情,這樣也能硬凹要你負責,並且要你提供相關資料,這就不對,要資料只能由要你在法院上以證人方式提供相關資料,不能以私人方式提供,因為有可能要你提供公司對手的資料,這樣你反而會吃上你有資料的公司的官司。
三、 本人應服從OO部OO署之工作指示、工作調派及工作規則。非經OO部OO署同意,不得攜帶可攜式資訊設備及儲存媒體進出機房。
四、 本人將確實遵守OO部OO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PIMS)相關規範與程序,
並不得帶領未經允許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五、 因工作知悉、持用之任何相關文件、工作內容與媒體檔案等,本人應絕對保守機密,非
經OO部OO署同意,不得拷貝留底或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遞供作其它用途,
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保密義務至少為本案終止或解除
後15 年。
六、 本人將遵守OO部OO署委外合約之要求,若因作業疏失或違反規定而產生
個人資料事件造成OO部OO署損失,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一、 本人將恪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法規及OO部OO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PIMS)之政策、目標,及各項作業規範與流程之要求。
這點沒什麼大問題,基本就是要求你依法令及公司規定走。
上面有人說了公司規定改了怎麼辦的問題。基本上,簽訂會有時間。且公司法不得大於基本法。
所以基本上不會有啥問題。
二、 本人違反本保密切結書之規定,致造成本署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本人同意無條件負
擔全部責任,包括因此所致OO部OO署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一切費
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本署提出請求,經OO署以書面通知本人提供
相關資料,本人應合作提供,絕無異議。
這條開頭就說了,要你違反保密相關規定。才會需要你負責。
並不代表只要是人家告了就要你負責。
且提供相關資料,並不可能與本案件無關的相關事証。一定是要你提供相關記錄資料為主。
三、 本人應服從OO部OO署之工作指示、工作調派及工作規則。非經OO部OO署同意,不得攜帶可攜>式資訊設備及儲存媒體進出機房。
四、 本人將確實遵守OO部OO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PIMS)相關規範與程序,
並不得帶領未經允許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五、 因工作知悉、持用之任何相關文件、工作內容與媒體檔案等,本人應絕對保守機密,非
經OO部OO署同意,不得拷貝留底或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遞供作其它用途,
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保密義務至少為本案終止或解除
後15 年。
六、 本人將遵守OO部OO署委外合約之要求,若因作業疏失或違反規定而產生
個人資料事件造成OO部OO署損失,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3456點來說,其實只是跟第一點一樣。說明相關規則。不犯就沒事。
所以你的問題
「離職後的第14年
第三方請OO部OO署轉寄要我提供銀行帳密房地權狀,
因為保密義務我好像必須單方面合作提供?」
這是需要他們確定你有做了洩密事項。你需要配合合作調查。
且所配合的事項並不得超過原案事証為原則。個人財物基本無關事証。
就算他們要求你也可以拒絕。(但正常不會要求這東西,要扣押不需要)
因為我也簽過。只要是軍中相關或政府安全相關的都要牽這份。
我還有牽5年內不得去國外相關啥的,10年內出國需回報啥單位的。
所配合的事項並不得超過原案事証為原則
但合約沒明確寫,若要擴大解讀也拿他沒辦法...總不能說不成文規定...
法律就是這樣好玩。沒明寫的就可以用其它詞來處理。
就看誰說的對。
所以合約3.4.5.6點就是算是明定規則。而1.2點是大部規則。
規則存在合理及不合理性。
這份條約是依保密為大方向原則。任何的規定都不能離開這個大方向。
且如果是跟個人財產有關。一定不可能大過於合約提出。
當然,你的疑問也不是完全錯的。
如果他們有強大的理由得要你提供,你還是得乖乖提供就是了。
但理論上不太可能有這樣的理由存在。
不過一般來說,財產類的東西,基本上來講他們都可以行文調閱的到。
並不太需要你提供。
就算要將你假扣押,也沒必要跟你要房權狀。
所以並不會出現你說的情事存在。
合約不能寫的太細,也不能寫的太鬆。就保密條約而言。
這樣的條約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也無賣身的情況發生。
因為一切生效權限,都是先由你犯了洩密而定。
如果你並未洩密。並不需要擔心這些條約。
人家也是需要保護自已的。
我當初簽定那些條約。是因為在軍中沒辦法。
後期也有過類似的要我簽。我則是拒簽並要求對方提供範例資料給我就好。我不想擔你們的資料外洩責任。基本對方也同意。提供了一份只有名字沒其它資料的範例給我。且資料也只有100筆。
以上給你參考。
三、 本人應服從OO部OO署之工作指示、工作調派及工作規則。
對方需求異動太頻繁...我晚上能抽時間幫忙他們的時間有限...
這個我違反的機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