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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9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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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蒐集個資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1個人資料來源。
2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3蒐集之目的。
4個人資料之類別。
5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6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7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間接蒐集個資可免告知之情況:
1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2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3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4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5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6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7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8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9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間接蒐集:當事人並不知道其個人資料被蒐集,例如:辦信用卡時的二位保證人

本條文所指之『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1找不到可以聯絡的資料可以進行告知
2當事人失蹤不知去向,亦不知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3當事人昏迷不醒,亦不知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間接蒐集之告知時機:
1處理前(§9-1)
2利用前(§9-1)
3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9-2)

本條文所指之『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新聞報導內容來源為其他管道,如果依個資法要求告知資料來源,將會洩露新聞來源,所以歐盟保護綱領及部份外國立法例,會考慮將新聞報導排除於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之適用範圍之外,或例外之說明。前項所提是報導需基於公益,如果與公益無關,即不適用本條文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如某些公眾人員為揭發不法事件,公布某些人不法之證據或照片,如依個資法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將無法保護提供照片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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