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企業受理當事人申請之流程(包括參與整個流程之各種角色暨工作職掌描述)
-若不受理之法源依據為何
-企業是否有設立單一窗口以應對當事人之需求
-企業是否有公佈相關之作業程序
-是否需要收費?若需要,收費標準為何
-針對不同的申請需求,企業內部的作業以及簽核層級為何
-拒絕當事人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請求之條件:
1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2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