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第8條要求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所以如果不屬於免告知者,就要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法務部已趕在個資法實施的第一天更新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並提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后: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3183&ctNode=28007&mp=00
在完成各業務流程蒐集個資的源頭後別忘了按上述公布內容標示其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除此之外,也別忘了也要註明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