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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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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個資法IT人因應之道系列 第 33

新版個資法IT人因應之道#33-個資法刑罰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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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個資法刑罰的部份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重點為:
屬告訴乃論, 但意圖營利者除外, 公務員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要證明已盡防止義務, 否則也會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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