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個資法對非公務機關之行政處罰較重的部份
第 47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第 50 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重點為:
非公務機關對於第6條第1項, 第19條, 第20條第1項, 第21項的規定一定要優先處理, 因為一旦違反被告, 是會被立即處罰的, 而且可以連續罰.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要證明已盡防止義務, 否則也會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