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完成個人資料盤點後,至少必須產出下列資料,否則就不算完成盤點:
個人資料檔案清冊: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持有依據
持有單位
特定目的
檔案類型
提供者
蒐集之作業名稱
流程名稱
取得方式
存放方式
儲存地點
是否已完成告知程序
是否已取得當事人同意
個人資料檔案處理說明: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檔案類型
提供者
取得來源
處理單位
處理措施
個人資料檔案利用說明: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檔案類型
持有單位
取得來源
利用單位
利用說明
利用範圍
相關範例請參考:http://leohong.blog.ithome.com.tw/post/8674/176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