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I have seen further [than others], it is by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giants.
介紹Web3的文章非常多,參加鐵人賽之前,覺得必須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往前推進一點點,所以這系列文希望能旁徵博引,但又盡可能言簡意賅。
所以在跳入Web3系列文的導讀之前,我想先退一步分享資訊科技發展的藍圖,這樣我們更能夠見樹又見林。雖然區塊鏈技術是Web3關鍵的基礎設施,但單純只有區塊鏈,是沒辦法實現web3的世界(姑且不論那是什麼)。因此,雖然這個系列文依然以介紹區塊鏈應用為主軸,但Web3不止於此。
先回頭說歷史,聊聊Web 2吧!乍聽之下Web 2單純是網路技術的發展、自然而然的產物,但其實網際網路時代的誕生,也包含了政策與法律制度、硬體、消費者行為改變等。
最具體的例子,莫過於Jeff Kosseff教授的專書<創造的網路的二十六個字>,這本書探討美國的《1996年通訊規範法》第230條(Section 230 of 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簡稱 Section 230) 的重要條款,這二十六字創造了網際網路:
“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任何互動式電腦服務的提供者與使用者,不應被視為另一資訊內容提供者之出版者或發言者。」
為什麼這個法案會這麼重要呢?這得說到英美法的傳統,出版社對於出版物必須要連帶負擔法律,而當時對於網路平台業者,是否等同出版業者 (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s.),還是等同通路業者(例如書店, See Cubby, Inc. v. CompuServe Inc.),法院有不同的見解。如果視同出版業者,就必須就內容負責;如果視同通路業者,則除非業者有理由知道該出版物有問題,否則沒有責任。
這就讓網路服務提供商陷入兩難:管理網路發文生態,會讓網站變成出版業者的地位,要替所有文章內容負連帶責任(你能想像「iT邦幫忙」要審核所有參賽、發問文章然後負擔風律責任嗎?),但難免掛萬漏一的情況;毫不管理,雖然能降低被視為出版業者的法律風險(而非毫無風險),網路生態就會一堆雜訊,充斥廣告與垃圾資訊,並沒有效率可言,就更難體現網路的價值。
這時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聯邦法律Section 230:網路服務業者對於使用者產生的資訊 (UGC) 不需負擔法律責任(當然仍有但書例外跟其他特別法的規範),形同給這些網路平台商一張免死金牌、豁免權的保護傘,既有權可以微調用戶的發言(例如改成 f**k)或刪除用戶發文,也不必過度審核用戶的發文(至少在2000年代以前啦)。
如果沒有Section 230,有些人會主張,法院最後還是會統一見解;其他國家沒有Section 230的豁免權的專法規定,還是有興盛的網路環境。畢竟這不是法律史專欄,就點到為止,讓各位明白,Section 230仍有諸多批評,認為這些網路科技巨頭享有高額利潤,卻又不用負責,都是Section 230的錯,所以修法的呼聲已經持續多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Section 230只是規定,網路平台業者對於第三人言論不負責任,並不代表網路平台業者對自身言論不用負責。
時間來到202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另一件關於Section 230的案子:Gonzalez v. Google LLC。這個案子中,原告的小孩因為恐怖攻擊而喪生,因而提告主張Youtube的演算法幫助恐怖組織宣傳與發佈威脅(“recruit members, plan terrorist attacks, issue terrorist threats, instill fear, and intimidate civilian populations”),所以不應該適用Section 230的保護。法院並沒有就這個問題具題回應,只是駁回上訴法院的判決,發回更審。
即使是20年前的法律,隨著日新月異的技術與社會環境,我們依然面對如何適用法律的挑戰,而每一次的個案,都對參與者的行為有形塑的作用。
透過這一小段的歷史,我想表達的是,Web3是每個人的事,每個人都能參與這一段歷程,我們可以選擇靜觀其變,也可以積極參與,但幾無可能置身事外,就好比你現在想買傳統的非智慧型手機,也幾乎是買不到了。
如果未來十年真的有一場Web3的變革,這場變革將不僅止於區塊鏈、不只是加密貨幣、資本家與科技人的盛事,而是法律、政治、科技、消費者習慣、金融與資本、社群經營,全面交互影響的結果。
未來二十九天,我想和你一起看看這場攸關你我他的變革,然後別忘了克拉克三法則之一(Clarke's Three Laws):任何足夠先進的技術都無法與魔法區分。
我們明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