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領域之中當然要有個規則來制定,那就是「專利法」。這法規內容主要在制定規範於昨天所提到的「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這三大專利範疇,其專利法的制定是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1],專利法法條共159條,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而法規體系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我們理工科的IT人,不需要特別花時間陷入在法規文字海裡面,我們只要抓出幾個重要的法條規定,讓自己有個印象觀念這樣其實就好了。而基本上要取得專利有主要三項又稱專利三要件
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le):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
新穎性(novelty):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進步性(inventive):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在專利文件上除了要以專利核准三要件為主軸外,也必須遵照專利法規所規定的專利文件格式問題,譬如說明書上未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2]未能符合其相關說明書之規定皆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與第26條第4項的規定喔!
另一個重點在於申請專利範圍(claims),專利範圍之所以重要因為這是你要主張的權力範圍,也是你所提出專利向智慧財產局請求核准的以進行實體審查的範圍,這是所遞送的整篇專利文件最重要的所在。因此,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3]。未能符合其相關專利範圍之規定皆違反專利法第26條2項的規定,還有其他相關專利文件格式上的規定為第26條第4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這部分將在專利法施行細則中介紹。
知悉了解重要的法規並遵守規定將是一份合規完整的純量很高之專利文件,另外由於第26條第4項的法條提及:「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4]」。因此有些格式規定須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來規範,明天會繼續介紹施行細則的主要相關規定。